181.雙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關鍵詞
人工授精 婚生子女
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50號)
裁判要點: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郭某陽是否為郭某順和李某的婚生子女?二是在郭某順留有遺囑的情況下,對306室房屋應如何析產繼承?
關于爭議焦點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郭某順因無生育能力,簽字同意醫院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該行為表明郭某順具有通過人工授精方法獲得其與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順在遺囑中否認其與李某所懷胎兒的親子關系,是無效民事行為,應當認定郭某陽是郭某順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郭某順死亡后,繼承開始。鑒于郭某順留有遺囑,本案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登記在被繼承人郭某順名下的306室房屋,已查明是郭某順與原告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郭某順死亡后,該房屋的一半應歸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為郭某順的遺產。郭某順在遺囑中,將306室全部房產處分歸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產權,遺囑的這部分應屬無效。此外,《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郭某順在立遺囑時,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兒而沒有在遺囑中為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因此,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綜上,在扣除應當歸李某所有的財產和應當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之后,郭某順遺產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15年4月15日,法[ 2015]85號)。
該指導案例的裁判要點確認: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2.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因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時,應當依照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以下圍繞與該裁判要點相關的問題逐一分析說明。
(一)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1.人工授精的概念和類型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又稱人工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根據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規定,人工生殖技術包括人工授精和體外授精胚胎移植及其各種衍生技術兩大類。有學者認為當代人工生殖技術包括以下四種:人工體內授精、人工體外授精、代孕母、無性生殖。這里僅對目前人工生殖技術在醫學實踐中已經推廣應用于臨床的人工體內授精所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討,由于現行法禁止代孕母和無性生殖,所以將其排除在外。
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類傳統基于兩性性愛的自然生育過程,而是根據生物遺傳工程理論,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將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婦女子宮,使其受孕的一種新生殖技術。”①人工授精主要有兩類:(1)同質人工授精,簡稱AIH,即夫精人工授精,是指利用人工技術將丈夫的精子與妻子的卵子結合,形成受精卵之后在妻子的子宮內著床、發育、分娩。在同質人工授精的情形下,精子和卵子分別來自于父母雙方,與自然繁殖唯一的區別只是精卵結合的方式不同,利用人工技術取代了傳統的性行為,在此種條件下出生的子女,完全具備和父母之間的生物學聯系,其遺傳學父母即為法律父母,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夫精人工授精技術所引起的法律問題較少,AIH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較為明確,可以沿用傳統的親子認定規則,即該情況下出生的子女具備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當然,隨著人工授精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成熟,精子冷凍技術的出現,應用AIH所生子女的身份確定還需要進一步探討。(2)異質人工授精,簡稱AID,即供精人人工授精,是指通過人工技術將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與妻子的卵子結合形成受精卵并在妻子的子宮內發育的輔助生殖技術。在這種情況下出生的子女有兩個父親存在,一個是遺傳學上的父親即提供精子的一方;一個是其社會學父親即生母的丈夫。由此產生兩個父親的沖突。AID是使用丈夫以外的男性的精子使女性懷孕,這種生育方式切斷了婚姻與生兒育女的紐帶,使以血緣為基礎和紐帶的傳統親子關系受到根本性的沖擊,產生的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就是如何確認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屬于養子女、繼子女還是婚生子女?確定子 女的法律地位直接涉及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相關法律問題,影響家庭的 穩定、和睦,社會的穩定、安全,成為當前婚姻家庭法學亟待解決的問題。世 界上多數國家傾向于將此種情形下的AID子女視為婚生子女。“1973年美國統一親子法指出,如果已婚婦女使用第三人精子通過人工授精懷孕,且經過其 丈夫同意,由有資格的醫生實施手術,該子女即視為丈夫的婚生子女,捐精者在法律上不視為該子女的自然父親。1988年英國家庭法改革條例指出,如果妻子因捐精人工授精而產下嬰兒,丈夫應被視為孩子的父親,除非丈夫不同意妻子接受人工授精。”此種情形也完全符合我國1991年最高法院的復函規定。
2.人工授精子女認定為婚生子女的條件。根據上述復函,人工授精子女, 無論是AIH子女,還是AID子女,要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且適用婚姻 法關于父母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應當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1)該子女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人工授精所生。由此必須明確一個問題,即是指該子女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人工授精即可,還是指該子女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人工授精,并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根據上述最高法院復函,人工授精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對于何為婚生子女,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對婚生子女的界定,理論上存在不同的學說,主要有受胎說、出生說和混合說三類。受胎說主張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母親懷孕并分娩的事實來認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法國民法典規定,婚姻期間受孕的子、女,夫為其父。出生說主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分娩該子女的母親的丈夫為其子女的生父。英美法系國家大多數采用此種學說。混合說主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受孕和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均采用此種學說。我國對婚生子女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但當前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反映出’我國對婚生子女推定制度采用的是混合說,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推定為婚生子女加以保護。因此,根據對婚生子女的理解,只要該子女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人工授精的,則不論人工授精之后,雙方夫妻關系是否因為離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終止,該子女均應視為婚生子女。(2)必須經
過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即“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必須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行為,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進行人工授精而生育子女,則不能直接適用該條規定,認定為婚生子女。”①由此可以推論,妻子如果在未經丈夫同意的情況下實施了AID,則此種情形下,該子女與生母的丈夫沒有任何生物學上的聯系,所以丈夫對此可以適用婚生否定的制度。
結合該起指導性案例爭議焦點一,郭某陽是否為郭某順和李某的婚生子女?經法院審理查明,郭某順因無生育能力,簽字同意醫院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該行為表明郭某順具有通過人工授精方法獲得其與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無論是與夫妻雙方還是與其中一方沒有血緣關系,均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順對簽字同意施行人工受精手術一事表示反悔,但此時其妻李某已經受孕,郭某順要反悔此事,依照法律規定需要征得其妻李某的同意。在未取得其妻李某的同意下,郭某順不得以其單方意志擅自變更或解除。因此,郭某順在遺囑中否認其與李某所懷胎兒的親子關系,屬無效民事行為,應當認定郭某陽是郭某順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二)人工授精子女的繼承權
1.遺產分割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首先關于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我國法律關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說,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有關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散見在相關法律規定中。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法對胎兒在繼承中的利益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不僅父母死亡前出生的子女有繼承權,在父親死亡前已經受孕且在父親死亡后活著出生的子女也有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
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按照這一規定,遺腹子女可以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上述法律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胎兒權利的立法精神。依照上述法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要對胎兒的預留權進行保護,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1)在遺產分割時,無論是適用法定繼承情形下,還是適用遺囑繼承情形下,繼承人均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且在多胞胎的情形下,如果僅保留了一份繼承份額,則應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中扣出其他胎兒的繼承份額。(2)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的,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則為胎兒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繼承;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仍然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予以分 割。該起案件中,郭某陽是郭某順和李某的婚生子女,在其父郭某順死亡前已經受孕,且在其父死亡后活著出生,是其父郭某順的合法繼承人。
2.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情形下胎兒的繼承權問題。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遺囑在先原則”,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該起案件中,郭某順留有遺囑,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自被繼承人郭某順死亡后,繼承開始。(1)被繼承人在遺囑中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效力問題。依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登記在被繼承人郭某順名下的306室房屋,已查明是郭某順與原告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郭某順死亡后,該房屋的一半應歸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為郭某順的遺產。郭某順在遺囑中.將306室全部房產處分歸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產權,遺囑的這部分應屬無效。(2)遺囑中未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問題。依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郭某順在立遺囑時,明知妻子李某經過其同意,通過人工授精手術受孕,卻在立遺囑時以通過人工授精(不是本人精子)為由,表示堅決不要孩子,將自己遺留的房產全部交給父母繼承。郭某順死亡后,郭某陽出生,郭某陽是郭某順的婚生子、合法的繼承人,且出生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而郭某順未在遺囑中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侵害了胎兒的預留份,不符合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綜上,在扣除應當歸李某所有的財產和應當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之后郭某順遺產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該起案件中,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個人遺產有涉案房產的1/2,其中1/3即全部的1/6應歸原告郭某陽繼承,余下的2/3即全部房產的1/3,由兩被告共同繼承。考慮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及所占份額,該房應歸原告李某所有,李某按該房產評估價值193000元,折價補償郭某陽32166.7元,補償被告郭某和32166.7元,補償被告童某某32166.7元。
3.被繼承人遺囑中未涉及的遺產部分的處理。依據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的處理規則,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 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該起案件中,關于被繼承人 遺囑未涉及的遺產部分,應當依照法定繼承規則辦理。故本案中的夫妻共同存款在分出原告的一半后,另一半由享有繼承權的兩原告及兩被告繼承。對被告童某某主張的欠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綜上,郭某順、李某夫妻共同存款為18705.4元,與夫妻共同債務欠被繼承人父母的8500元相抵,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為5102.7元,由享有繼承權的兩原告郭某某、童某某(被繼承人父、母)及兩被告(被繼承人妻子、人工授精所生
子)按法定繼承分配,故每一位繼承人各繼承1/4,為1275.7元。上述存款因在原告李某處,故由李某給付其他三位繼承人應得的繼承款,并向被告童某某償還欠款8500元,一并執行具有給付內容的款項。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指導案例50號<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的理解與參照——雙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說明
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目前僅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子女的法律地位做出規定。但在新修訂的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這一問題并沒有予以明確。該起案例明確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該子女出生后應當認定為婚生子女,以及在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的遺囑效力等。該指導性案例有利于依法保護通過人工
授精出生子女及婦女的合法權益,統一類似案件的裁判標準。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民事卷.全4冊)(第3版)》,P247-253頁,劉德權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是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根據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編纂而成,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等司法文件的權威司法觀點。此次率先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第三版(民事卷),在舊版的基礎上進行大規模更新,剔除失效、過時的內容,增加諸如民法總則、婚姻家庭、物權法、民間借貸等重要的司法規范理解與適用等眾多內容,更新率達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