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創新設計條款(精華版)
根據前述公司章程的設計思想,本文擬以現有的工商部門的公司章程為參照,在工商部門制定的公司章程模板基礎上,增設如下個性化條款,以備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以期充分滿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投資人的個性化需求。
1.規定章程的約束對象具體范圍
條款:本公司的股東(含受讓股權的繼任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管均受本章程約束。
理由:明確章程對人的效力范圍。
注意事項:無。
2.設定靈活的分紅方案
條款:股東按照不同于出資比例A:B:C:D的如下比例分紅:Al: Bl: Cl: Dl。
理由:依法賦予股東自主靈活地確定分紅比例的權利。
注意事項:無。
3.設定認購增資優先權的具體方案
條款: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比例、股東另行約定的其他比例如A:B:C:D優先認購繳增資,或參考表4列示。
理由:賦予股東自主靈活地設定優先認繳增資的權利。
注意事項:無。
4.設定減資退股的可能性
條款:特定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退股)時,須由公司以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特別決議形式通過減資議案,以對特定股東定向減資的名義收購該特定股東名下股權,以使該特定股東退出公司,不再具有股東身份。
理由:為股東以退股方式退出公司創造條件。
注意事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原則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31條、32條,公司可以通過收購某股東用于抵債的股權以抵制外圍股東的進入,只不過需要履行減資程序而已。故此,公司也應當可以為了人合性而與擬退股股東協議決定減資退股。
但是,由于工商登記機關一般不受司法解釋的指導與約束,可能會拒絕公司通過定向減資讓部分股東退出的做法。此時,公司及股東可采取先減資后轉讓的變通做法,以實現特定股東的退出目的。
5.明確股東借款的條件程序,規避挪用公司資金的刑事犯罪
條款:股東可以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向公司借款或者提前支取部分分紅。具體程序如下:【 】
理由:為最大限度地避免股東因與公司之間的賬款往來而被控挪用資金罪預留抗辯理由。
注意事項:股東無論借款還是提前預支分紅,均屬于借款,而合法借款受法律保護。故股東唯有嚴格按章程規定的借款程序借款,才會避免或減少被控挪用資金的風險。
6.設計靈活的出資計劃
條款:股東應根據董事會按照投資進度或項目進度所需資金安排而作出的相關決議及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或股東繳納認繳出資按照如下計劃執行:
理由:根據公司法授權自主設定靈活的出資方案。
注意事項:無。
7.明確欠繳出資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
條款: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并在欠繳范圍內向公司以及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理由:明確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對公司及債權人的負債義務。
注意事項:無。
8.關于除名股東
條款:各股東應當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經公司催告后仍不繳納的,任何一名股東均可向董事長或監事提議召開股東會對該等股東予以除名,或在該等提議發出后5日內未被通知采納時自行召開股東會,股東會由擬被除名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即為有效。相應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公司應宣布將該等欠繳出資股東予以除名并辦理相應減資變更登記。
理由:明確公司對欠繳出資股東所享有的除名權。
注意事項:由于工商登記機關尚未針對股東除名作出細則規定,且工商登記機關一般不受司法解釋的指導與約束,因此可能會拒絕公司除名特定股東的做法。此時,公司除提交除名股東的決定、相關股東會決議以及反映除名后新的股東構成及新的持股比例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外,還應向工商登記機關耐心解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爭取使工商登記機關重新辦理變更登記。
9.關于優先股
條款:公司股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
凡未明確注明權能受到限制或享有優先權的股權,為普通股權;在表決權權重或利潤和剩余資產分配順序等方面享有優先權的股權,為優先股權。
其中:在表決權權重方面享有優先權的股權,為管理權優先股;但管理權優先股股東的利潤和剩余資產分配權劣于普通股股東,此時,利潤和剩余資產分配權稱為其“次級權能”。在利潤和剩余財產分配順序等方面享有優先權的股權,為分配權優先股;但分配權優先股股東在表決權權重方面劣于普通股股東,此時,表決權稱為其“次級權能”。
普通股與優先股每股或每份額股權等價。
理由:在《公司法》未禁止有限公司設定優先股權的基礎上,可通過自主設計優先股權,為公司控制權的保有和自主設計利潤分配方式創造條件。
注意事項:由于章程僅需備案而非登記,故工商登記機關對章程的非登記事項(即備案事項)內容無須進行審查。但實踐中,工商登記機關仍會以章程設計條款與《公司法》不符為由而拒絕備案。故實踐中需耐心給予解釋或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或在工商登記機關仍不予接受時,采取以章程修正案的方式進行備案;或在不予備案時退而留存于公司內部遵照執行。
下述第10—14條、第18條及其他條款的備案均可參照本注意事項執行。
10.普通股與優先股的轉換
條款:普通股股東可將其所持股權中的部分投票權或部分利潤分配權單獨轉讓而使其股權成為優先股權。
優先股股東也可通過轉讓或購買其投票權與利潤和剩余資產分配權之比例差額部分,從而恢復為普通股股權。
但上述單獨轉讓或購買部分權能時應將轉讓結果記錄于章程并備案于公司登記機關。
理由:在設定優先股權的基礎上,增設普通股權與優先股權之間的轉換通道,并為不同種類股權的功能提供公示平臺,兼顧股東意思自治和債權人保護。
注意事項:同9。
11.優先股股權轉讓
條款:優先股的股權轉讓程序參照普通股股權轉讓程序。
股權轉讓完畢后,公司應在章程中對屬于優先股的股權進行標注并將記載有該等標注信息的章程向登記機關辦理章程備案。
理由:設定優先股權的轉讓程序,讓優先股權的轉讓有章可循。
注意事項:同9。
12.限期股權轉讓
條款:股東在公司成立后4年內不得對外轉讓股權。否則,其他股東均有權按照轉讓股東轉讓該等股權的時間以及對應的當初取得該股權的初始價格的X%購買其所轉讓股權,具體為:
公司成立1年內轉讓股權的,X= 20;2年,X=40;3年,X=60;4年,X=80。
理由:限制特定情形下的股東轉讓股權及其利益平衡方法,以保障股東對于人合的強調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利益訴求。
注意事項:同9。
13.為股權轉讓設定程序限制
條款: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事先書面通知董事會全體董事知曉。
理由:為股權代持情形下防止代持股東隨意轉讓股權而設定的針對真實股東的保護條件。
注意事項:同9。
14.設定小股東的退股權
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2年不召開股東會的:
(2)公司怠于直接通知,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東召開股東會的:
(3)公司被司法裁定違法經營某項業務的;
(4)公司被司法裁判認定參與犯罪活動的。
理由:具體化股東會約定的其他情形,為保護小股東利益,設定小股東利益受損時的退出機制。
注意事項:同9。
15.自然人股東身份的繼承
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根據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為本公司股東。
繼承股東資格的條件和程序為:
每一死亡的自然人股東只能有1名繼承人具有繼承其公司股東的資格;
死亡自然人股東有多名繼承人的,首先由其唯一遺囑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若無遺囑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有2人以上,則由各繼承人在繼承發生日3個月內推舉1名繼承股東資格的繼承人;
未能在前款期限內推舉出股東身份繼承人的,公司有權以減資的方式退還死亡股東的全部權益,由全體繼承人繼承。
該1名具有繼承股東資格的繼承人必須由其他股東人數和所持表決權均達到2/3通過才具有成為本公司股東的實質條件。
該具備成為公司股東實質條件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開始日起1年內向公司提出繼承該死亡股東身份的書面申請,并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方能正式成為本公司股東。
理由:厘定股東繼承人的條件和程序,為繼承人進入公司設定路徑和規則。
注意事項:必須設定明確且可執行的繼承人進入公司的條件程序,否則會出現股東資格繼承的混亂狀態,影響公司穩定。
16.為股東借款明確決議機制
條款:股東會職權增加:
對公司向股東提供貸款、擔保等事項作出決議;
對股東預提利潤等事項作出決議。
在上述情形下,當事方股東不得參與相應表決,相應股東會表決由非當事方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1/2以上通過即可。
理由:為股東向公司借款或預提利潤提供決議機制,避免不當行為觸發挪用資金罪。
注意事項:在上述情形下,當事方股東不得參與相應表決,以
體現公司意志和對其他股東的平衡保護。
17.建立股東會權利調整機制
條款:股東會可以根據情況將部分職權書面授予董事會/執
行董事或經理行使。
理由:賦予股東會靈活調整其自身職權的便利以及為股東會下放部分權能給董事會/執行董事或經理層提供依據。
注意事項:無。
18.具化股東會議決規則
條款:股東會議決規則:
(1)表決權基數:
對上述股東會職權中第A項(即審批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權能)以外事項,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對上述股東會職權中第A項(即審批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之外權能)事項,由股東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特別表決基數:
對上述股東會職權中第B—D項事項,創始控股股東按其持有的表決權基數的××倍行使表決權。
對上述以外事項,創始控股股東按其持有的股權對應的表決權基數進行表決。
(3)有效表決人:
①對上述第E、F(股東借款及擔保)項事項,由相關涉事股東(含其關聯方)以外的其他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②其他事項的表決,由享有表決權的各股東或其書面授權的代表人行使表決權。
(4) -票否決權:
對上述股東會職權的××、××事項,創始控股股東享有一票否決權。
(5)有效表決:
①對上述股東會職權中第××、××、××項事項,由全體股東人數的70%以上參與表決,方為有效表決;
②對上述股東會職權中除①條所述以外事項,由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參與表決,方為有效表決;
③對股東會職權第E、F(即借款或擔保)項事項的表決,借 款/擔保股東所持表決權不得參與表決,由相關涉事股東(含其關聯方)以外的其他股東人數的2/3參與表決即為有效表決。
(6)有效決議:
①對上述股東會職權中第××、××、××事項,由代表公司股權份額2/3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②對上述股東會職權中第YY、YY、YY事項,由代表公司股權份額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③對股東會職權中第E、F事項的表決,由相關涉事股東(含其關聯方)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份額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7)表決方式:
①對于股東會職權第E、F項事項的表決,經通知其他股東或
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知曉借款或擔保具體情形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未在5個工作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異議,視為同意;并以該等同意與否的結果直接計為股東會決議結果,不再另行召
開股東會。
②對于股東會職權第E、F以外的事項,應當由股東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8)本章程所述創始控股股東,是指公司成立時經工商登記獨立持有公司51%股權的股東。
理由:根據公司法授權,自主設定股東會議事規則,賦予股東會更詳細具體的議事規則制定權,特別是股東借款的特別表決方式、創始控股股東的一票否決權等制度設計,有效地保護了殷東
向公司借款融資的權利不被輕易入罪,也為公司控制權的保有創
設空間。
注意事項:同9。
19.董事的解職權
條款:在任期屆滿前,經股東會決議,可以解除董事職務。
理由:重申或明確股東會對不稱職或不宜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的撤銷權或替換權。
注意事項:無。
20.董事會職權
條款:除《公司法》列明的董事會職權外,董事會享有股東會書面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由:使得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權限調節有據可循。
注意事項:無。
21.經營管理機構的產生及職權
條款:經理的職權(除公司法列明的經理職權外):經理享有股東會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書面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由:為股東會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下放部分權能給經理層提供依據。
注意事項:無。
22.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任職
條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選舉產生,股東會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按照前條所述程序產生后即時任職,不因工商登記備案而影響其任職時間和效力。
理由:為不同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提供便利,并對法定代表人新舊更替時舊法定代表人的阻撓情形作出規定。
注意事項:無。
23.監事會/監事職權
條款:(除《公司法》列明以外)監事會/監事有權決定審計事項和聘請審計機構。
理由:賦予監事會(監事)決定審計事項和聘請審計機構的權利,有利于監事職能的實際落地。
注意事項:無。
24.利潤分配
條款: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分配比例或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可在上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潤總額的50%范圍內預提當年的利潤。
理由:賦予股東按照除股東實繳出資比例以外的方式分取剩余財產和利潤的權利,為股東的自主利潤分配權和投資人的優先分紅權預留依據。
注意事項:無。
摘自:《精進股權:50個實務要點深度解析》,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本書以股權投資全流程為主線,依次深入分析了股權設計、股權轉讓和收購、股東權利與公司治理、股權激勵、個體企業權益及份額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環節的風險易發和易混淆的共50個法律精要問題。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①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的效力比較
②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空間
③信托視角下同股不同權之股權轉讓及其法律后果
④股東協議退股的可行性及路徑研究
⑤股權轉讓中浮出之債的處理技巧
⑥虧損情形下債轉股的操作模式
⑦股東查賬權與核帳權之比較
⑧上市公司反收購的章程條款的解析與運用
⑨PE優先權與中國法律土壤的適應性
⑩資管計劃的法律屬性及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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