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廣告牌墜落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
案情經過
2014年10月1日,王女士在家休國慶假期,這天晴空方里,秋高氣爽,王女士打算帶5歲的女兒去逛街買衣服。王女士開車帶女兒來到了市中心一個大的商圈,這里幾條街都是店鋪,有各種品牌專營店以及私營店鋪。女兒看到前面一家童裝店,又興奮地跑過去,王女士站在一家還沒開張的店前示意她趕緊回來。還沒等女兒跑到媽媽身邊,“砰”地一下,王女士感到一個重物重重地砸在了
她的肩上,頓時感覺一陣劇痛。她低頭看到是一個巨大的廣告牌。王女士看到對面的店鋪門口有監控,就趕緊叫上丈夫送她去醫院。經查,王女士被砸的左肩有嚴重挫傷,鎖骨骨折,需要入院治療。
安頓好妻子后,丈夫楊先生找到那家店鋪商議賠償事宜,要求賠償妻子醫療費、護理費及因此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共計12000元。店家韓某承認是自家的廣告牌砸傷了王女士,但認為那是風吹的,自己沒有責任,但可以拿出1000元錢作為慰問。楊先生對韓某的態度非常不滿,而且他懷疑韓某店鋪新裝修的廣告牌根本沒有固定穩當,否則廣告牌不可能輕易掉下。親友幾次調解,雙方均不肯讓歩,僵持不下,最后決定去人民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
依法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員段宏志和程文軍負責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兩位調解員兵分兩路開展了對案件的調查。調解員段宏志首先到醫院看望了王女士,聽王女士講述了案情,向醫生詳細了解了她的傷情以及費用問題,確認王女士的治療費用約為9400元左右,住院一周即可出院;同時了解到王女士及先生的工作都比較穩定,家境小康。調解員程文軍負責到事發地了解情況,對出事店鋪的相鄰店鋪工作人員進行走訪,查看了對面店鋪門口的監控錄像,并詢問了當天負責店鋪安裝的工作人員,確認了三件事:一是出事店鋪當天正在裝修,上午剛安裝的廣告牌,下午就出事了;二是事發當天并沒有刮大風;三是廣告牌因印刷有誤而只固定了上面,等待下午修正后再完全固定。程文軍向韓某核實相關情況。在證據面前,韓某只好承認事實確實如此。韓某同時表示,自己也不是不愿意賠償,只是把所有錢都投在了新店鋪上,拿不出什么錢了。該情況得到了韓某鄰居及親朋好友的證實。
在了解完情況后,調解員段宏志和程文軍相互交換了情況,確認了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新裝的廣告牌未固定。關于具體賠償,兩位調解員統一了意見,為雙方當事人初步擬定了賠償方案,建議韓某賠償王女士因受傷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因此支出的交通費共10800元,誤工費由于事發在國慶假期,不影響上班,建議放棄。之后二人又按照原來的分工對韓某和王女士夫妻倆進行分別調解。
調解員段宏志趕到王女士家,先向他們說明了兩人調查的有關情況,重點表示了韓某想要賠償的意思,但出于資金周轉緊張,可能之前態度不好。見王女士及楊先生對此并無異議,繼而提出他們擬定的調解方案,夫妻倆一口答應,王女士表示:“我們確實也不缺這個錢,只是想要維護自己應得的利益。”楊先生則對調解員說:“我們夫妻倆非常感謝您和您的同事為我們奔波,非常辛苦。我們之前找親朋好友調解過幾次,都沒有成功,咱們調解員的工作就是做得好!感謝您!”段宏志聽到當事人這樣由衷的感謝和贊美,心里非常自豪。他第一時間將調解情況告知了同事程文軍。程文軍則在韓某家做他的思想工作。程文軍先向韓某講解了我國法律關于懸掛物墜落致人傷害的規定,表示只有在韓某證明自己對此事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免責。但事實是韓某有明顯的過錯,對此,韓某己是明知的。程文軍將擬定的賠償方案告知韓某,勸他:“如果走法律程序,賠的不比這個少,而且各種額外的費用也非常多,不僅耗時耗力,還傷了大家和氣。”韓某打斷程文軍,說:“程大哥,您不用說了,我已經想清楚了,這個錢確實該賠,我已經借好了錢,今天就把錢給人家。”
在兩位調解員的見證下,雙方簽訂了簡單的調解協議,并當場兌現了協議內容。調解圓滿完成。
調解方法
此起糾紛能夠得以妥善解決,原因在于調解員做到了以下兩點:第一,深入調查,全面掌握糾紛情況。段宏志和程文軍在調查中,首先兵分兩路了解了雙方當事人各個方面的情況,可見調查工作全面、細致。然后,調解員又抓住關鍵問題,關于韓某是否對廣告牌的墜落存在過錯,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取證,獲得了相關錄像、實物證據以及證人的證言,這為下一步的調解工作打下了基礎。第二,對雙方當事人分別開展思想工作。本案中,兩位調解員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制定了恰當的調解方案以及賠償建議。由于雙方當事人矛盾沖突比較尖銳,經過數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因此,先分別進行談話.做通各方的思想工作后,再進行正面調解。調解員程文軍向韓某進行法制宣傳,指出他由于確實存在過錯,依法應向王女士作出一定的賠償,同時向其分析了選擇司法程序的不必要性。調解員段宏志在與王女士夫妻談話時,也勸說他們體諒韓某經濟上的難處,放棄誤工費這一項請求。這樣,解開了當事人各自思想上的疙瘩,有效緩解了雙方的沖突,使他們心平氣和地接受了調解建議,并當場兌現了協議內容。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摘自:《不同糾紛類型的調解案例與法律應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內容簡介:根據矛盾焦點將糾紛類型分解為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合同、生產經營、損害賠償、勞動、村務管理、山林土地、征地拆遷、計劃生育、環境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物業、醫療糾紛等類型,對每種糾紛分別列舉多個調解案例,從案情經過、依法調解、調解方法、適用法律等方面展開編寫,以期讓調解員充分掌握常見糾紛類型的調解技巧并熟悉其中的調解法律知識,是非常實用的調解員培訓教材。本書還附有人民調解常用法律文件匯編,包括一些重要的地方性人民調解法規文件,可以作為調解工作隨身法律手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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