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傷認定超過時效,通過民事訴訟也可獲賠償
案情簡介
于某在某工地上干活,與用工單位沒有簽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第一個月工資暫定3000元。上崗后,在工地項目經理的安排下,他跟公司的施工車干些裝卸河流石、沙子、水泥預制板等建筑材料之類的活。
干了不到一個月,在一次卸水泥板時,他不幸被滑下的水泥板砸成重傷。因為進工地上班的時間不足一個月,用工單位沒給他上工傷保險。住院期間,工地項目經理代表用工單位,給他送來了3萬元錢,說是“一次性了斷”。當時治療急需用錢,于某的父親代于某在公司提供的協議上簽了字。3萬元基本花光后,于某病情穩定,可落了終生殘疾,勞動能力喪失。再去找用工單位要錢,用工單位不管了。無奈于某在家屬的陪同下去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工傷待遇,有關部門稱事過一年不予受理。于是于某四處找有關部門討說法。最后起訴到法院,法院受理了于某的起訴,并判決用人單位支付于某損害賠償。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賠償,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這一規定的前提是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能夠處理的。而對于無法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的,不應當阻斷司法處理途徑。《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是為保障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更充分的保護。該條例第17條所設定的工傷認定申請程序及時效,目的是對獲取工傷保險待遇在程序上作規范,對用人單位而言,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是其義務,而對于勞動者來說,則是一項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喪失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其喪失僅是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獲得工傷保險的行政救濟,并非喪失民事侵權關系獲得民事賠償的司法救濟。
因此,如果工傷職工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的一年的期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工傷職工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工傷職工的身體健康權受到了侵害,對其身體權,法律同樣應當給予保護。因此,如果工傷職工身體遭受侵害沒有超過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或雖然過了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但有法定的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受理。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其中受害人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到有關部門就此討要說法的,應視為“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就“工傷認定過期”提起行政訴訟,確認確實已過了法定期限又沒有法定的中止、中斷、延長情形,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可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規定,判決用人單位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按照民事侵權要求用人單位對職工受到的傷害進行賠償,此時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也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可能存在傷殘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
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3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摘自:《工傷認定與索賠計算標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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