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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借殼上市案例
一、借殼上市案例解析之---ST丹化(以股抵債,破產重整津殼+借殼上市+協議轉讓)
(一)上市公司介紹和借殼方基本情況介紹
1.上市公司基本情況
根據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披露的《丹東化學纖維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截止重組草案簽。
公司原主營業務為粘膠短纖維、粘膠長絲的生產與銷售。自2005年開始,由于國內粘膠纖維產能增加迅速及受歐美紡織品貿易制裁出口受阻,國內粘膠纖供大于求,致使產品價格持續走低,而原材料、化工產品、能源價格一路攀升,從擠壓了公司的盈利空間,公司經營狀況不斷惡化,開始出現較大虧損。此外,由公司原大股東資金占用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度匱乏,公司所拖欠的銀行貸款也不能正常歸還。因公司2005年、2006年、2007連續三年虧損,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股票自2008年5月16日起暫停上市。
3.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丹東化纖的實際控制人為張宗真家族,其基本情況如下:張宗真,男,永同昌董事長兼總經理,中國國籍,無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居留權。陳愛欽,女,永同昌副董事長,中國國籍,無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居留權。張源,男,永同昌董事,中國國籍,無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居留權。
自2008年以來,路橋集團從單一的公路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過渡到以特級資質為主,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兩個獨立一級資質為輔的多資質經營的現狀,成功地完成了戰略轉型,形成了多品牌戰略局面。同時公司成功地進入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和越南等海外市場,實現了重大突破。
(二)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的方案由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股份轉讓不可分割的兩部分組成具體情況如下:
1.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本公司擬向高速集團發行股份作為對價,購買其擁有的路橋工程施工和養施工業務相關的資產及負債,即路橋集團100%股權。以2011年12月31日為估基準日,路橋集團100010股權按資產評估值作價2,038,317,191. 83元。本次發價格經相關各方協商確定為3. 00元/股,發行股份總量為679,439,063股。
2.股份轉讓
本公司控股股東永同昌擬將其持有的本公司86,529,867股股份全部轉給高速投資。本次股份轉讓后,永同昌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由于高速投資高速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因此高速投資為高速集團的一致行動人。以上發行份購買資產、股份轉讓互為前提,構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整體,若其中任一易未獲通過或批準,則上述各項交易均不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將持路橋集團100%股權,路橋集團將成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將變更為路橋工程施工和養
護施工;公司目前的經營制度、管理模式和管理團隊將隨之作出調整和完善。
(三)本次發行股份情況
丹東化纖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案的具體內容如下:
1.發行方式
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股票種類和面值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為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 00元。
3.發行對象和認購方式
發行對象為高速集團,高速集團以標的資產為對價認購新增股份,不足一股的余額贈予丹東化纖。
4.發行股份的定價依據和發行價格
發行價格由本次交易雙方協商確定為3. 00元/股。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施前丹東化纖如有除權除息事項,則對上述發行價格作相應除權、除息的處理,發行數量也將根據發行價格的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5.發行數量
發行數量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總數=標的資產的交易價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據此,發行股份總數為679,439,063股(最終以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數量為準)。
6.發行股份的鎖定期
高速集團承諾,本次交易完成后,高速集團因本次交易新增的股份自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登記在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之后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7.上市安排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擬在深交所上市。
《四)本次交易構成借殼上市
以20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本次擬購買資產經評估后資產凈額為203,831. 72萬元,丹東化纖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為1028. 00萬元。擬購買資產凈額超過丹東化纖201 1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100%,且超過5000萬元,達到了《重組管理辦法》中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本次交易完成后,高速集團將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68. 38%的股權,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因此,本次交易構成借殼上市,同時由于上市公司涉及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故需提交中國證監會并購重組委審核。
(五)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本次交易前,永同昌系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根據本次交易方案,高速投資以現金協議收購永同昌持有的丹東化纖8652. 99萬股股份;高速集團以其擁有的路橋集團100%股權認購本公司向其非公開發行的67,943. 91萬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高速集團將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76,596. 89萬股股份,獲得上市公司控股權,為上市公司潛在控股股東。
(六)凈殼過程
2010年4月,公司破產重整實施完成后,無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業務。目前,公司僅有處理日常事務的職工11人,均與公司簽訂無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
1.破產重整過程
2009年5月12日,丹東化纖工業沿江開發區進出口公司以丹東化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資不抵債為由,向丹東中院申請對丹東化纖進行重整。2009年5月13日,丹東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書,受理了丹東化纖的破產重整申請,并指定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丹東化纖重整的管理人。2009年11月27日,丹東化纖召開破產重整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會議,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同日,丹東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 -16號民事裁定書,批準《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終止破產重整程序。2010年4月20日,丹東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一)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二)自《關于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報告》提交之日即2010年4月20日起,丹東化纖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三)丹東化纖的債權人在重整期間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四)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丹東化纖不再承擔清償責任。2010年5月18日,丹東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 2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一)準許將丹東化纖用于清償債權人的資金(未報債權的清償資金31,455,790. 32元和已確認債權未支付的清償資金1,477,706. 89元)轉移至丹東化纖管理人專用賬戶;(二)丹東化纖資產處置及過戶工作由管理人負責。
2011年1月21日,丹東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 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自2011年1月21日起,解散丹東化纖管理人,成立丹東化纖破產重整工作善后小組,負責處理破產重整的相關善后工作。
2.破產重整方案
根據經丹東中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破產重整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1)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出資人包括截至2009年8月7日在中登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如下:
①以丹東化纖現有總股本為基數,用資本公積金按10:1.3的比例每10股轉增1.3股,共計轉增50,700, 000股。轉增后,丹東化纖總股本將由390,000,000股增至440,700,000股。
②丹化集團讓渡其所持丹東化纖股份的40%(57,686,578股,為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③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和丹化集團讓渡的股份共計108,386,578股,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清償相關債權。
(2)債權調整方案及清償方案
①擔保債權:假定擔保財產能按快速變現值予以變現,則擔保債權先以擔保財產變現值獲得全額清償,剩余債權由于無法就擔保財產受償,需列入普通債權,按照普通債權的調整及清償方案獲得清償。
②職工債權:按100 010比例清償。
③稅務債權:按100 010比例清償。
④普通債權:a.每筆債權5萬元以下(含5萬元)部分,按照100%比例清償-b.每筆債權5萬元以上部分,預計清償比例約為21. 30c/o。
上述債權均為一次性現金清償。
3.破產重整實施情況
(1)丹東化纖整體資產拍賣
2009年11月21日,丹東國資化學纖維有限公司以2億元競得丹東化纖除貨幣資金外的所有資產。
(2)丹東化纖股份變現
根據重整計劃中確定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丹東化纖對股東讓渡及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份進行變現。2009年12月20日,公司制定了《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變現方案》及《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讓渡及公積金轉增股票認購邀請書》,并向丹東中院備案;2009年12月22日前,公司向25家符合條件的財務投資者發送了《認購邀請書》;在2009年12月25日前,上述25家財務投資者中的11家向公司提交了《認購意向書》,并根據認購股份的數量繳納了認購保證金;2009年12月29日,公司與前述11家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2010年1月26日,上述股份分別過戶至11家受讓人的證券賬戶。
(3)執行重整計劃
2010年4月20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4)未清償債權的處理
根據上市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重整期間尚未支付的債務合計34,948,907. 89元;除依照重整計劃已支付債權人債權外,尚有未申報債權的清償資金31,455,790. 32元和已確認債權未支付的清償資金1,477,706. 89元沒有支付。
根據上市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重整期間尚未支付的債務合計34,948,907. 89元;除依照重整計劃已支付債權人債權外,尚有未申報債權的清償資金31,455,790. 32元和已確認債權未支付的清償資金1,477,706. 89元沒有支付。
2011年3月1日.丹東化纖將用于清償債權的資金及其孳生的利息合計34,258,907. 89元以及對應的債務移交至丹東化纖破產重整工作善后小組。自2011年3月1日起,丹東化纖不再承擔上述相關債務清償和資金管理。
(七)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1.公司連續虧損,嚴重資不抵債,面臨清算風險
公司原主營業務為粘膠短纖維、粘膠長絲的生產與銷售。自2005年開始,國內粘膠纖維產能增加迅速及受歐美紡織品貿易制裁出口受阻等因素影響,國內粘膠纖維供大于求,致使產品價格持續走低,而原材料、化工產品、能源價格一路攀升,從而擠壓了公司的盈利空間,公司經營狀況不斷惡化,開始出現較大虧損。此外,由于公司原大股東資金占用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極度匱乏,公司所拖欠的銀行貸款也不能正常歸還。
因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連續三年虧損,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的規定,公司股票自2008年5月16日起暫停上市。鑒于公司債務負擔沉重,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已經嚴重資不抵債,為此,公司管理層積極推進改善公司經營狀況的各項工作,擬通過破產重整徹底解決公司的巨額歷史債務問題。
2.破產重整為重大資產重組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2009年5月,公司正式啟動了破產重整的法律程序。丹東中院于2009年5月月13日裁定受理丹東化纖破產重整申請,丹東化纖進入重整程序。2009年11月27日,丹東化纖召開破產重整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會議,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同日,丹東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批準
《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終止破產重整程序。2010年4月20日,丹東化纖管理人向丹東中院提交了《關于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報告》,并申請裁定終結產重整程序。同日,丹東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破產重整執行完成后,公司的負債總額大幅度降低,全部或有債務得以消除,經營負擔減輕,有利于后續的資產重組。為保護上市公司及廣大股東的利益,丹東化纖破產重整執行完畢后,急需通過重大資產重組向公司注入優質資產,使公司主營業務徹底轉型、可持續發展能力及盈利能力得到徹底改善,并盡早恢復上市。
3.高速集團路橋工程施工及養護施工業務做大做強的戰略背景
交通運輸業是國民經濟的先行和基礎產業,在穩定經濟增長、促進經濟發展以及協調經濟合理布局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2012年3月,國務院出臺《“十二五”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明確要求推進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項目和農村公路建設,加大國省干線改造力度,在滿足現階段客貨運輸需求基礎上,適度超
前建設基礎設施。路橋集團是高速集團路橋工程施工和養護施工業務的唯一經營平臺。路橋集團是2002年國家建設部核定的全國首批19家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之一。為進一步實現高速集做大做強路橋工程施工和養護施工業務領域的發展戰略,高速集團需要利用資本市場平臺,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提高路橋工程施工和養護施工業務的核心競爭力。
為解決本公司無經營性業務而面臨終止上市的嚴峻形勢,幫助公司走出困境,恢復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水平,維護上市公司及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本公司決定引入高速集團進行重大資產重組,通過向高速集團發行股份購買其所擁有的路橋工程施工和養護施工優質資產,徹底改變公司經營狀況.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同時,鑒于本公司現控股股東永同昌不具備有作路橋工程施工和養護施工業務的經驗和知識,永同昌將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于高速集團全資子公司高速投資,從根本上解決公司長遠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切實保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八)審核結果及恢復上市
公司于2012年9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通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將于2012年9月12日審核本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方案事宜。
公司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公司名稱的議案》,于2012年12月17日,在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變更登記,公司法定中文名稱由“丹東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山東高速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關于同意山東高速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深證上[ 2012] 466號)。決定核準本公司股票恢復上市。
摘自:《上市公司收購操作實務指引》,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從資本市場的大視角,立足需要實現的目的,指出基本操作方法(路徑),把握相應的技術手段(措施),詳細地分析了收購人、權益披露、二級市場收購、協議轉讓、借殼上市、要約收購、吸收合并、回購等上市公司等諸多收購法律問題,精細研究公司收購業務中法律實務問題,將法律和上市公司收購具體實踐緊密相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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