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筆錄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規定。
【條文說明】
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均規定法庭筆錄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字。此條規定突破了對傳統紙質筆錄的限定,涉及庭審記錄方
式的變遷,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一、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適用范圍
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適用范圍限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
案件,并且經當事人同意。其主要基于以下四個方面因素的考慮。
1.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1日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案件數量大幅增加。據統計,2016年,全國地方法院受理案件2305萬件,同比增加18%。所受理的案件80% 集中在基層法院,其中90% 又是民事案件。這些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占70% 左右,案件數量大,案情簡單,當庭宣判率高,上訴率低,訴訟當事人對盡快解決糾紛的意愿強烈。同時,這些案件的審理效果很大程度影響到法院系統的整體審判質效。在審判實踐中,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一般都不太愿意在庭審結束后再耗費時間核對法庭筆錄并簽字。為此,《若干規定》將可以替代法庭筆錄的庭審錄音錄像的適用范圍限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2.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若干規定》的修訂過程中,全國人大法工委等部門提出意見,應當充分考慮尊重和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了嚴格適用條件,切實維護庭審的客觀性,第八條規定了“經當事人同意的”限定條件,即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若干規定》第九條、第十條作為保障性條款,更能全面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吸收實踐探索中的有益經驗。2014以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關于庭審記錄錄音錄像改革的試行意見》《關于庭審記錄改革試點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關于印發推進庭審記錄改革工作方案》,對庭審錄音錄像改革進行規劃和操作指引,以庭審錄音錄像替代庭審記錄,浙江全省法院參與了改革試點工作。從改革試點效果看,上述改革舉措有效提高了庭審效率,科學配置了人力資源,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4.堅持實事求是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信息化給審判工作帶來的便利,嘗試以庭審錄音錄像代替法庭筆錄是庭審記錄方式改革一次大膽嘗試,也是司法改革與信息化建設這一“車之雙輪,鳥之兩翼”的具體表現。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推行庭審記錄方式改革。積極開發利用智能語音識別技術,實現庭審語音同步轉化為文字并生成法庭筆錄。落實庭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審錄音錄像簡化或者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若干規定》在此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實行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書記員庭審記錄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加快訴訟流程,更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于樹立人民法院公開、公正、權威、為民的良好形象。同時,基于其他不同性質案件的復雜性,尤其是刑事案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審理規則有別于民事案件,設定更嚴格的、多重權利保護標準可能更符合當事人、訴訟參與人訴訟心理需求。因此,本著充分尊重司法規律,堅持實事求是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當下實行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做法并非適用于所有庭審,而是等待時機成熟后再做具體調整。
一、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改革符合訴訟法原則精神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上述訴訟法規定與《若干規定》本條內容的協調性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把握。
1.從屬性和作用來看,庭審錄音錄像具有獨特優勢。庭審錄音錄像對庭審活動的記錄具有真實、客觀、完整、全面的特點。實踐中,一般書記員記錄的準確率在60%左右,訴訟法規定對筆錄進行“閱讀”“簽字”等,實際上是通過訴訟參與人“自認”來彌補書記員記錄筆錄內容的誤差和缺陷,即從形式上確認和固定法庭筆錄的內容,使法庭筆錄能夠最大程度地體現直接言詞和客觀真實原則。隨著信息技術在審判活動中的運用,庭審記錄的手段在不斷地發展變化,從最初的純粹的書記員手工紙質記錄到電腦錄入記錄再到庭審錄音錄像替代人工記錄。這些不同記錄方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記錄載體的變化。從發展的趨勢和實踐情況來看,新的記錄手段更加快捷、簡便、高效,更有效地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2.符合訴訟法關于筆錄規定的法律精神。訴訟法關于筆錄的規定被置于一審普通程序當中,而在簡易程序中沒有專門性的規定。根據訴訟法規定的精神和審判實際工作需要,在尊重和確保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條件下,用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并不違背法律精神。為此,《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以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限定適用于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而不適用于普通程序,與訴訟法規定的精神保持了一致。
3.庭審錄錄像具備監督庭審活動的功能和作用。一般情況下,書記員在法庭上除了完成法庭記錄工作外,作為庭審活動的參與者同時發揮著獨立見證庭審過程的作用。庭審錄音錄像高度還原的技術特點更能夠使其具有見證庭審活動的法律效力和監督程序正當性的效能。下一步,隨著人民法院各項改革措施的推進落實,人員的分類管理和職能定位進一步明確后,書記員在庭審中的其他輔助作用,比如,傳遞證據、協助調解、維持法庭秩序等功能作用也將進一步分解、明晰,審判團隊的整體運行狀態將得到大大的提升。
4.有效鞏固司法改革成果。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賦予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合法性,是對司法實踐中探索積累的、有價值的改革成果的制度化和文本化,既能鼓勵和激發各級法院改革創新的積極性,符合當前司法改革的精神和相關要求,又能彌補現行法律對于此項工作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等方面的不足,還能夠促進信息技術在審判工作中的深度應用,從而將法官和當事人從傳統的、效率相對低下的司法運作模式中解脫出來,大大解放司法生產力,為科學配置審判資源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庭審錄音錄像替代庭審記錄符合國際常例
美國、德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地區均有類似的做法,可以說,此舉是符合審判規律和未來司法發展趨勢的。美國自1999年開始,經過國會司法委員會批準,數碼錄音成為法庭正式訴訟記錄的一部分。在美國,小額訴訟“不設陪審團,甚至無須法庭記錄”。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漸廢除庭審書面記錄,轉變為全面采用數碼錄音記錄法庭審訊,數碼錄音成為正式的法庭記錄。香港高等法院的數碼錄音系統通過法庭內設的五組音頻信道,中央控制室可以清楚地記錄法官、律師、被告人、證人、書記員等在法庭上的每一句話,需要時可以隨時重播。基于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以及減低存儲(視頻資料存儲需要的空間大)成本的考慮,香港法院只要求保存庭審錄音,庭審錄像發揮監控作用,在處置藐視法庭行為時作為證據使用。法庭設置一名駐庭書記員進行庭審的框架記錄,框架記錄主要包括開庭、結束時間以及庭審階段轉換的時間節點等,同時設置一名法庭輔助人員負責傳喚證人、傳喚證據等事項。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情況也差不多,澳門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典》,增加了法庭錄音及錄像的強制性條款,規定了庭審中口頭聲明的記錄必須通過錄音或視聽錄音錄制作出,僅在無該等設備可使用時,方可使用其他方法。
四、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具有充分的技術支撐
近年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不斷推進,信息技術已經成為利用現代技術服務審判的有效手段。據統計,截至2017年2月,全國已經建成2.4萬個科技法庭。浙江、上海、深圳等經濟發達地區的數字化法庭達到了lOOq00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對今后五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提出了進一步規劃,“未來五年,按需建設科技法庭,滿足每庭必錄”。與此同時,隨著對數字化法庭功能的開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安徽、江蘇、浙江等省部分法院在數字化法庭引入語音識別技術,在庭審中使用語音文字轉換系統,實現了將庭審錄音錄像直接轉換成文本文檔。實踐中,這項技術運用在刑事審判庭審活動中的識別轉換準確率可以達到90%以上。隨著技術細節的不斷磨合和逐步完善,其將對庭審記錄方式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其模式是:庭審錄音錄像一語音文字轉換成文字一文本文檔。這一新技術與庭審錄音錄像的配套應用成熟后將會完全消除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的法律障礙。在這次《若干規定》修訂中,我們考慮到既立足現實,又兼顧前瞻性,采取分步走的計劃,第八條規定僅在適用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適用替代性記錄,等未來幾年技術成熟后,可以在其他案件中全面推開使用。下一步,庭審錄音錄像故障的及時發現、快速排除以及替代性補救,以及音視頻快速檢索等技術的積’極研發和改造升級,均將為庭審錄音錄像技術在記錄庭審活動中的深度應用提供便利。
五、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適用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多數由人民法庭審理,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大多為基層普通老百姓,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各方訴訟參與者多使用地方話,口音濃重、不易辨別,書記員記錄準確率較低,法庭記錄的準確性和公正性經常被質疑,特別是涉及庭審筆錄的修改時經常發生爭議,影響司法公信力。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書記員記錄一方面可以省去閱讀審核筆錄的時間,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訴訟雙方因對筆錄記載內容認識不同引發的爭議。最重要的是,當事人更愿意接受原汁原味地反映其陳述或辯解的錄音錄像,其更加符合中國老百姓的訴訟習慣。總之,庭審錄音錄像能夠復
原庭審過程,更能真實全面反映和有效監督庭審活動,倒逼法官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這既符合當事人的訴訟心理和司法傳統,也有利于提升法院和司法公信力。
六、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有利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
制度改革
以庭審為中心的審判方式改革是“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而庭審錄音錄像作為庭審活動的記載,是庭審方式改革的組成部分。審判法庭開展訴訟活動,事實證據調查形成于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結果形成于法庭,庭審錄音錄像就是庭審過程完整的、準確的再現,是落實直接言詞原則的最好載體。從調研浙江各級法院的實踐探索情況來看,由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書記員庭審記錄后,審判長更加專注于查明事實、辨明證據,厘清庭審爭議焦點,各方訴訟參與人致力于舉證質證,而不會因擔心審判長是否聽清自己的發言、書記員是否記錄核心觀點而擔憂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訴訟各方在法庭上的關注點集中在舉證、質證和認證上,直接言詞原則得到很好的貫徹,庭審節奏加快、流程順暢,庭審效率提高,
審判資源得到有效整合,當事人的滿意度提高。這表明了錄音錄像作為庭審
活動的核心記載,必將在以庭審為中心的審判方式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
七、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實踐問題及應對
審判實踐中,此條規定的適用,具體會遇到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關于方言的處理。由于參與訴訟的主體來源地和素質差別較大,不可能要求其在庭審中統一使用普通話,尤其是基層法院參與訴訟的普通群眾多數講地方方言,晦澀難懂,瀏覽庭審錄音錄像尤其是將庭審錄音錄像轉換成謄本時不好識別方言的準確含義。二是關于庭審活動基礎記錄的處理。庭審錄音錄像雖然對庭審活動記錄“一氣呵成”,但若不經過對錄制內容加工整理,很可能方言土語夾雜,內容散亂,錄音錄像本身或由其轉換形成的文本往往是“庭審活動流水賬”,表述內容容易形成爭議,也不方便使用或謄錄成固定文本。三是關于檢索的問題。法官撰寫裁判文書時回放庭審錄音錄像花費時間較長,可能導致結案效率降低。四是關于庭審錄音錄像數據存儲的安全性與紙質版法庭筆錄的安全性比較。有人認為,紙質筆錄的保存所要求的環境、條件較低,因此,紙質筆錄保存的安全性高于庭審錄音錄像數據存儲。五是關于不真實、不完整的庭審錄音錄像的處理。錄制過程中的中斷、瑕疵甚至“無錄制”可能造成庭審無效,甚至需要重新開庭等。
庭審錄音錄像作為一項新技術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運用,并成為庭審記,錄的重要方式,無疑對法官的審判活動以及法院的各項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尤其是對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和綜合素質要求進一步提高。
一是法官需要適度調整庭審方式。面對新的庭審記錄方式和標準要求,法官應當轉變觀念,以積極的心態應對信息化時代帶來的庭審方式和記錄方式的同步改革,在開庭中應當把握好庭審的節奏,調整主持庭審的方式。比如,圍繞著錄音錄像錄制,注意提醒訴訟參與人對準話筒發言,盡可能使用普通話陳述,及時要求當事人重復表述不清的內容,及時總結、歸納并確認爭議焦點,等等。
二是法官需要適度調整撰寫文書的方式。以往,在傳統的審理模式下,法官撰寫裁判文書時往往隨時翻閱紙質法庭筆錄甚至直接粘貼其電子版。紙質版的法庭筆錄容易固定、便于使用,對法官制作裁判文書有一定的幫助。 在新的審理模式下,尤其是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當庭宣判率高。司法實踐中,常常配套適用簡式裁判文書(比如,令狀式、要式裁判文書),操作簡單。加之,這類案件庭審時間較短,錄音錄像數據量不大,通過回放查找,庭審相關內容的壓力不大,即使法官沒有當庭形成心證,而是事后回放庭審
錄音錄像,鑒于庭審錄音錄像與庭審現場高度的一致性,相比事后查閱庭審筆錄而言更有利于發揮庭審作用,更能反映案件的客觀真實性,更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三是進行必要的庭審錄音錄像的謄錄。為了進一步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全面滿足人民檢察院抗訴或二審、再審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撰寫裁判文書時的需要,對于按照《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需要“依法謄錄”以及以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案件,實際操作中,可以借鑒有些法院的做法:當事人上訴、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制作錄音錄像轉換文本或謄本隨卷移送。這項工作可以通過外包服務的形式解決,從而不增加法官或書記員的工作負擔。在安裝使用智能語音文字轉換系統的法院,這項工作還可以使用該系統當庭同步解決。
四是做好相應的配套技術的保障。司法改革與信息技術的深度融合在《若干規定》關于庭審記錄改革中的推進落實中得以全面體現,這是一個不斷探索和深度挖掘的過程。具體操作中,技術人員應當在每次開庭前對錄音錄像設備進行檢查,并全程監控庭審錄制過程,隨時處理發現的問題。最為關鍵的是,《若干規定》第八條與第四條規定的內容“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疊加同步錄制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和完整”需要配套應用,重點是對“其他措施”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進行研究和細化。實踐中,為了確保庭審活動順利進行,在完善軟、硬件配備和管理的基礎上,應當采取提前檢查設備、錄制過程監控、提供不間斷電源、固定和移動雙設備同步錄制等方式,杜絕錄制過程中斷、瑕疵甚至“無錄制”等情況的發生。
五是采取保證數據存儲安全可靠的措施。電子數據的存儲需要嚴格標準和安全可靠的方法和途徑。實踐表明,技術的不斷進步將增加數據的安全性,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庭審錄音錄像的數據存儲的安全性低于紙質筆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數據異地備份存儲中心,實現數據安全的雙保險。庭審錄音錄像早已作為電子訴訟檔案的組成部現安全和有效使用。分實現了常態化存儲和管理,數據安全性執行電子檔案管理的標準,可以實現安全和有效使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內容簡介:庭審是全部審判活動的核心環節,法庭記錄是庭審活動的依法記載。近年來,隨著信息化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互聯網+司法”的深入推進,庭審的公開方式不斷創新,庭審的實際效果明顯改善。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對2010年《關于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進行修改,專門出臺《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5號)。這是順應時代發展趨勢對庭審記錄方式作出的改革,是方便群眾訴訟、提高審判質效的關鍵手段,是展現庭審公開、促進庭審公正的重要舉措。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所涉及的前瞻性、技術性、理論性和實踐性比較廣泛,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以便于讀者更好地理解與適用該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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