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完成了股東變更手續但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出資方是否有權繼續履行債轉股協議
——HN公司訴XJY公司債權轉股權糾紛案
案件要旨
所謂企業債轉股糾紛,是指企業的債權人將其對企業享有的合法債權轉為股權,增加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爭議。《債權轉股權協議》是債轉股程序中的重要內容,直接決定了轉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一經確定,雙方都應當完全、適當履行合約。
◎基本案情
原告HN公司訴稱,1999年6月30日,XJY公司與我公司及HN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N租賃公司)三方簽署債務轉移協議,約定HN租賃公司將其擁有的XJY公司1,700萬元債權中的部分債權15,044,338. 84元轉讓予我公司,我公司與XJY公司并約定,簽約一年后對該債權的轉讓以債轉股的形式進行清償。
2000年4月,我公司、XJY公司、HN租賃公司及BOT國際工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BOT公司)四方簽署了債權轉股權協議書之補充協議書,約定:我公司與XJY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前應簽訂協議書,將XJY公司所持有的天津KLS商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KLS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予我公司,以抵償其對我公司上述15,044,338. 84元債務;同時XJY公司以其對BOT公司持有的19%的股權對該轉讓行為進行擔保。
2000年4月26日我公司與XJY公司及HN租賃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書,約定:XJY公司以所持有的KLS公司15%的股權轉讓予我公司,以清償其對我公司所欠的15,044,338. 84元債務。
2000年6月30日,我公司與XJY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書的補充協議,雙方確認.XJY公司在履行債權轉股權協議書中存在如下違約行為:1.占用KLS公司資金的股東未能在增加我公司為KLS公司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之前與KLS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2.XJY公司未能在簽訂協議后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將KLS公司處置公司任何財產的行為都必須征得全體股東同意的條款增加進公司章程:3.XJY公司未能促使KLS公司1/5的董事名額由我公司委派,未能促使我公司人員參加監事會;4.未能在簽訂協議后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將KLS公司任何重大經營行為都必須征得全體股東和董事會同意的條款增加進公司章程;5.XJY公司未能在簽訂協議后安排我公司委派人員任KLS公司與天津百貨大樓成立合營公司的監事。針對XJY公司上述違約行為,我公司與XJY公司達成以下處理意見:1.XJY公司應安排人員于2000年7月15日前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JY公司保證于2000年10月1日前全部履行協議確認的XJY公司未能履行的義務;2.如果XJY公司未能在2000年10月1日前履行完畢協議義務,則視為違約,須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XJY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債權轉股權協議書及補充協議規定的義務,故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XJY公司立即向我公司履行上述5項合同義務,并依法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472.5萬元(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7月1日止,按合同總金額1,500萬元的每日0. 5‰計算);2.XJY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XJY公司辯稱,我公司于2000年6月辦理了股權變更事項,HN公司已在法律上成為KLS公司的股東,我公司履行了主要義務。由于客觀上存在不可抗力我公司未能完成約定的其他義務,我公司及KLS公司另一股東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因涉及與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借款糾紛案,該案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并裁定查封了我公司及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在天津KLS公司的全部股權,并凍結了一切有關KLS公司的變更事宜。故我公司在此案結束前,不能在工商局辦理有關變更事項,客觀上不能按時完成與HN公司約定的義務。故我公司不是主動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和支付違約金,并承諾,一旦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結束,我公司將盡快履行應盡義務。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1999年6月30日,HN租賃公司、XJY公司、HN公司共同簽訂債務轉移協議書,主要內容約定:HN租賃公司與XJY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HN租賃公司將其所持有的BOT公司19%的權益轉讓給XJY公司,XJY公司向HN租賃公司支付轉讓款2,050萬元。截至1999年6月28日,HN租賃公司已收到XJY公司轉讓款350萬元,尚欠1,700萬元;截至1999年6月28日,HN租賃公司應支付給HN公司15,044,338. 84元。HN租賃公司同意將其擁有的XJY公司的上述1,700萬元債權中的15, 044, 338. 84元債權轉讓給HN公司,以沖抵HN租賃公司對HN公司的上述債務15,044,338. 84元。協議三方均對此表示同意,并確認,XJY 公司欠HN公司的15,044,338. 84元于本協議簽署后1年內以債轉股的形式進行清償。如到期后,XJY公司與HN公司未能就債轉股達成協議,并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則HN公司、XJY公司、HN租賃公司恢復原債權債務關系。
2000年4月2日,HN公司、XJY公司、HN租賃公司、BOT公司共同簽訂債務轉移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約定:HN公司享有對XJY公司的債權為15,044,338. 84元.XJY公司以其持有的KLS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給HN公司,以抵償上述債務,并以其持有的對BOT公司的19%的股權對其轉讓給HN公司的KLS公司的股權真實性、合法性提供擔保。
2000年4月26日,HN公司、XJY公司、HN租賃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書,主要內容為:XJY公司持有KLS公司35%的股權,同意將其中15%的股權轉讓給HN公司,以抵償其所欠HN公司15,044,338. 84元的債務。XJY公司保證KLS公司的商城地上一層房產不再辦理新的抵押貸款,并在還清原有抵押貸款后,盡快將地上第一層全部房屋產權過戶至KLS公司名下;保證持有的對KLS公司的股權價值足以抵償其對HN公司的債務數額,在簽訂本協議之后,KLS公司處置任何公司財產的行為都須征得全體股東同意。XJY公司還保證,在簽訂本協議后,即對KLS公司的章程進行修改,增加HN公司為股東,并經工商變更登記。KLS公司董事會中1/5以上的董事名額由HN公司委派,監事會中亦應當有HN公司委派的人員參加。KLS公司任何重大經營行為都必須經全體股東和董事同意。XJY公司應將KLS公司與天津百貨大樓成立合營公司的全部文件和公司章程在本協議簽訂時向HN公司提供,同時合營公司內應有HN公司委派的監事。XJY公司以其持有的對BOT公司的19%股權作為雙方債權轉股權真實性、合法性的質押擔保。當HN公司退出KLS公司時,XJY公司應將其持有的BOT公司19%的股權中的相當于人民幣15, 044,338. 84元的股權轉讓給HN公司。HN公司與XJY公司應簽訂無期限不可撤銷質押合同。
2000年6月30日,HN公司與XJY公司簽訂關于債權轉股權協議的補充協議,確認XJY公司未按期履行的義務包括:1.占用KLS公司資金的股東未能在增加HN公司為KLS公司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之前與KLS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2.XJY公司未能在簽訂協議后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將KLS公司處置公司任何財產的行為都必須征得全體股東同意的條款增加進公司章程;3.XJY公司未能促使KLS公司1/5的董事的名額由HN公司委派,并促使監事會有HN公司人員參加;4.XJY公司未能在簽訂協議之后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將KLS公司任何重大經營行為都必須征得全體股東和董事會同意的條款增加進公司章程;5.XJY公司未能在簽訂辦議之后安排HN公司委派的人員任KLS公司與天津百貨大樓成立合營公司的監事。
經雙方協商決定,XJY公司安排人員于2000年7月15日前辦理完畢上述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JY公司保證于2000年10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畢上述其未能履行由5項合同義務。如XJY公司未能在2000年10月1日前履行完畢上述5項義務中的任何一項,則視為XJY公司違約,應當向HN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
法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履行義務支付滯納金的規定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違約金=合同總標的額1500萬元×0. 5‰×逾期天數。
2000年8月9日,工商局核準變更KLS公司股東,將該公司股東由北京KLS商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BOT公司、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XJY公司變更為北京KLS商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BOT公司,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XJY公司、HN公司。
在審理過程中,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致函法院稱,該院受理北京證券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一案后,于2000年11月查封了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和XJY公司在KLS公司的股權,準備在委托評估后進行拍賣。2002年9月3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 2002)高執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書,內容是: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訴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一案,因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未自動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義務,故依法裁定如下:繼續查封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在KLS公司22. 5%的股權;查封XJY公司在KLS公司20%的股權。查封期限自2002年9月3日至2003年9月3日。查封期間,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辦理股權轉讓、變賣、抵押等手續。其間,XJY公司提出,要求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及變董事,把已轉讓給HN公司的股權完善手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XJY公司轉讓給HN公司的股權已辦完工商變更登記,其股東權利已不受影響。在股權評估和拍賣過程中修改章程及變更公司結構,不利于該院評估和拍賣工作的進行。因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未同意其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等要求。待該院執行完畢后,再辦理上述手續。
法院認為,HN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要求XJY公司依照雙方約定履行召開KLS公司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委派董事和監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因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北京證券有限公司與天津XJY發展有限公司一案尚未執行完畢時,無法召開KLS公司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委派董事和監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故HN公司所訴請求涉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案件執行內容,需等待該案執行結果,故本案應中止審理,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復本案的訴訟。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①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訴訟。
@專家點評
本案由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相關法律關系,故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海淀區人民法院對HN公司與XJY公司之間的這一訴訟作出了中止訴訟的裁定,是合情合理的。那么對于本案中的法律關系我們該如何認定?HN公司可否要求XJY公司履行召開KLS公司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委派董事和監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義務?
1.企業債轉股糾紛
所謂企業債轉股糾紛,是指企業的債權人將其對企業(以下稱被投資公司)享有的合法債權轉為出資,增加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爭議。債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請求他人(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股權是股東因其向公司投資而產生的一種包括財產權和非財產權在內的綜合權利。作為法律上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雖然兩者所蘊含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存有區別,但也存在著相當的聯系。
首先,債權和股權的權利主體條件基本相同。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為債權
人或股東;其次,債權和股權的權利內容均包含了財產權,而且股權中諸如股利分
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票交付權、公司解散權等權利內容與債權人請求他人為
一定行為的權利一樣,同屬請求權范疇;最后,兩者均具有可約定性,即債權和股
權都可因契約的原因而發生或消滅。根據民事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以約定的
方式改變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從法律效果上看,債權轉化為股權有利于交易
安全,也有利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頒布的《關
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企業的債權轉股權
作出了確認,明確了企業債轉股的合法性。
2.債轉股程序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企業債轉股應當遵循下列程序:(1)債權人應當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依照《債權轉股權協議》的約定,相關債權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為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權;(2)經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3)公司以債權轉股權形式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驗資證明應當依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載明該債權的審計和評估情況。
可見,《債權轉股權協議》是債轉股程序中的重要內容,直接決定了轉讓雙方權利和義務。依據《合同法》的相關原則,協議一經確定,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雙方都應當依約履行。在本案中,HN公司與XJY公司之間簽訂的債轉股及補充協議均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合法,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依照約定完全、適當履行。因此,筆者認為,天津XJY公司理應按照雙方約定來履
行相關義務。
法規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五、企業債權轉股權
第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有效。
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后,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摘自:《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第2版】》,中國法制出版2017年10月出版。內容簡介:為便于廣大企業登記管理人員學習、掌握和運用企業登記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促進依法履行職責,特編輯出版本書。該書收錄了涉及內資企業登記管理方面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中,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分為企業登記監管管轄;企業名稱核準與管理;企業登記規范;特定行業企業登記;企業經濟性質核定;股權、債權、產權;企業登記收費;營業執照、企業公告、檔案管理;企業年度檢驗與監管管理;信息服務與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等11個大類。同時,將企業登記涉及審批事項及相關流程作為第二大部分。該書的出版,既為廣大企業登記管理人員提供了一本實用的工具書,也為企業各界人士了解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提供了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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