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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轉股處置詳解
隨著中鋼集團債轉股債務重組方案獲批,債轉股作為債務重組的一種特殊方式,正在引發新的關注熱潮。下面圍繞債轉股就如下幾個方面展開論述:
(一)債轉股的概念以及相關主體
1.債轉股的概念
關于債轉股的概念,《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有明確的定義,“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就不良資產處置而言,債轉股是債務重組的一種特殊方式。通常的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債務人因種種原因在原借貸融資契約難以繼續執行的情況下,對原定的借貸金額、借貸期限、借貸利率、借貸方式等作出調整和變動的一種行為。較之一般的債務重組而言,債轉股對債權人、債務人帶來的變動更激烈、調整更深刻,它將原有的借貸關系變成了股權關系,可謂是一種根本性的變化。
然而,鑒于債轉股處置方式的特殊性,無論是對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都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因素。
首先,從債務人角度分析,債轉股實際是為債務人企業引入了新的股東。如果轉股金額大于企業原有資本額,那就相當于為債務企業引入了相對控股乃至絕對控股的投資者。也就是說,在引入新的股權所有者尤其是控股股東之后,按照規范的法人治理機制要求,企業的重大事項決策權就應交付給新的股東。其實股本融資應該是一種比債務融資成本更高的融資方式,股本不僅是需要回報的,而且其回報率理應比借貸利率更高。
其次,對債權人而言,債轉股意味著放棄了原有的債權固定收益(利息),放棄了對原有債權抵押擔保的追索權,而由此換得的股本收益權能否真正得以保證,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債轉股后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能否有根本的改善,取決于自己的股東權利能否確保落實。如若把握不當很有可能陷入既不是債權人,又不像股權持有人的尷尬境地。
2.債轉股相關主體
關于債轉股的實施主體,《辦法》將該主體界定為債權人和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良資產處置而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實務當中,該實施機構主要指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不良資產受讓主體,故不良資產債轉股處置中的債權人僅指上述兩類主體。
至于擬轉股對象企業,除債務人或保證人企業外,還可能是債務人或保證人持股或控股企業,當然,這些企業就性質而言必須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二)債轉股通常采用的形式
1.公司制企業債轉股的形式
就公司制企業債轉股而言,主要包括如下三種方式:
第一,不改變公司注冊資本,只發生股東變更。這種情況只能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折抵債務,這種轉讓可能在股東之間,也可能在股東與股東以外。換句話說,就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的收入,沖抵債務。
第二,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即增加股東或股東股權,也就是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人或保證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轉變為對公司的投資,從而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三,企業改制時的債權出資。債務人為非公司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制為公司的機會,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擬設公司的投資,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應股權。
2.上市公司的債轉股
《辦法》不僅規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進行債轉股,而且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也可以債轉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債轉股在工商局層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資除了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外,均需要證監會嚴格的審核程序。
(三)可以轉為股權的債權類型
《意見》轉股債權范圍以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債權為主,適當考慮其他類型債權。
關于可轉為股權的債權類型,《辦法》中有明確界定。根據《辦法》第3條之規定,可轉為股權的債權主要包括如下三種:
1.合同之債
所謂合同之債轉股權,是指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可轉為股權的合同之債須滿足兩個條件:其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其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生效裁判確認債權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可以轉為公司股權。也就是說,非合同之債,如果經法院裁定文書或判決文書的確認,也可以轉為股權。
3.和解協議確定債權
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
就不良資產處置實務而言,無論是該戶債權處于未訴階段,還是執行階段,抑或是破產重整階段,債權人均可以憑借其手中的借款合同、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以及有效和解協議主張債轉股操作。
此外,根據《辦法》第4條之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也就是說,在作出債轉股的決議之前,債權人必須先把債權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當然,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四)債轉股需履行的程序
1.擬轉股債權的評估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7條之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條款明確了債轉股(以債權出資)應履行評估程序。至于具體的評估方式和操作程序,《辦法》中亦有明確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此外,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故實務操作中,還需要股東大會在評估后,對評估價格進行確認,并形成決議。
2.擬轉股債權的驗資
除了對擬轉股債權進行評估外,還需對擬轉股債權履行驗資程序。根據《辦法》第8條之規定,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就出具驗資證明而言,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
第二,債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
第三,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包括已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免除公司對應債務、公司相關會計處理;
第四,債權轉股權依法須報經批準的,其批準的情況。
3.工商登記變更程序
除上述步驟外,債轉股還需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程序。根據《辦法》第9、10條之規定,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至于需提交的材料,需依據擬轉股債權類型進行準備,具體如下:
第一,屬于合同之債情形的,提交債權人和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股權承諾書,雙方應當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符合該項規定作出承諾;
第二,屬于生效裁判確認債權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三,屬于和解協議確定債權情形的,提交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概言之,企業在準備債轉股登記資料清單時,至少應準備以下資料:(1)債轉股合同;(2)股東會審議債轉股決議;(3)股東會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決議;(4)驗資報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7)債權轉股權承諾書、裁判文書以及和解文書等。
摘自:《掘金之旅: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十八般武藝》,法律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內容簡介:分為盡職調查和處置盤活兩個部分:盡職調查部分除盡調概述篇外,還囊括了實務中常見盡調手段,主要包括查閱檔案、網絡搜索、工商查詢、調取證據、現場探查、涉訴查詢以及關系人訪談等內容;處置盤活部分不僅涵蓋諸如債權轉讓、債務重組、訴訟清收、以物抵債、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等常規處置方式,還涉及債轉股、證券化、收益權轉讓等最新處置模式。此外,處置盤活部分還從實務的角度列舉了各種清收處置新模式。本書所選案例80%來自團隊成員親自承辦案件,以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為視角,對不良資產盡職調查和處置盤活兩方面所涉問題進行提煉和論述,有效解決了相關理論和具體實務的銜接問題。概而言之,本書具備如下特點:
1.通過引言濃縮文章主旨。讀者可以借助該部分快速了解該篇章重點所涉問題,因而具有很高的概括性。
2.通過經典案例增強實踐指導性。本書所涉案例多數來自團隊成員所辦案件,因而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指導性。
3.通過處置詳解板塊以及經驗分享板塊將理論和實踐有效銜接。本書涵蓋從前期盡調到后期處置盤活全過程,可謂是不良資產運作實務的良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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