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自然人股東的股息紅利所得在繳納個稅時如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般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即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 010的比例稅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的通知第18條的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
例外情形主要有: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行差別化個稅政策。具體而言:
依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5 ]101號)的規定,從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人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 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另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 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法條鏈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節選)
三、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份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后的凈增(減)股份數。
四、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限售股,是指財稅【2009】167號文件和財稅【2010】 70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
五、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所稱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取得的股票:
(二)通過協議轉讓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繼系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六)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的股票:
(八)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九)持有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個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轉換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稱轉讓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股票:
(二)協議轉讓股票;(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四)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五)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六)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ETF)份額;
(八)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法條鏈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 48號)(節錄)
三、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票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后的凈增(減)股票數。
四、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本通知所稱個人持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六)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份條款的公司債券認購或者轉換的股票;
(八)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九)掛牌公司合并,個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轉換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掛牌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取得的股票。
六、本通知所稱轉讓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三)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四)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五)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ETF)份額;
(七)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七、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兩網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12】8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摘自:《股東法寶:股東權益保護與公司爭議解決指南》,法律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內容簡介:上篇是股東權益相關法律知識的分類梳理,能夠幫助股東更清楚地認識、行使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篇是公司糾紛司法裁判的分析研究,既是廣大股東及相關律師了解特定類型爭議司法裁判狀況的途徑,也是解決公司相關類型爭議的法律實務指南。
淘寶鏈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563143011870
微店鏈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223247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