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由于沒有達到性自主的年齡,身心發育還不健全,并不能完全理解性的本質和意義,使其性自由和性自主權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研究此類案件證據問題的基礎,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Organization)規定“兒童性侵犯”(Sexual abuse)是指兒童卷入自己不能完全理解或因不具備相關知識而同意,或因發育程度限制無法知情同意,或破壞法律或社會禁忌的性活動。對兒童進行性虐待的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年齡較大或相對比較成熟的其他兒童;他們相對于受害者在責任、義務或能力方面處于優勢地位。本書研究的兒童性侵犯的概念及其內涵和外延問題主要基于刑法學的意義上展開,即刑法意義上針對兒童性犯罪行為的打擊與對兒童性權利保護的范圍和客體。雖然《未保法》、“兩高兩部”《性侵意見》、“兩高兩部”《監護人侵權意見》等多部法律、法規中使用了“性侵害”一詞,但均未對“性侵害”行為予以明確界定。本書本節將從性犯罪主體、對象、客體方面辨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內涵和外延,并列舉說明我國刑法中性侵害犯罪的主要罪名。
一、犯罪主體
刑法中的主體指實施一定的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即行為人,也稱行為主體。一般情況下,犯罪主體是自然人,性侵害犯罪的主體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如強奸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但并不否認女性成為強奸罪的共犯,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成為強奸罪的間接正犯。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主體對自己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在刑法上,要對實施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行為的主體進行非難,就必須證實在行為實施的當時,行為人能夠理解法律的命令和禁止的內容,并且具有按照這種理解進行行為的能力,這就是責任能力的問題。責任能力的大小或有無,一般受年齡和精神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刑事責任年齡即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中,不滿14周歲的人對所實施的所有違法行為均無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超出《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行為之外的違法行為無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對自己所實施的違法行為無責任能力。
一般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案件犯罪主體方面只規定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案件,在部分罪名中還需要特殊身份,如“兩高兩部”《性侵意見》第21條第2款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行為人利用特殊身份實施犯罪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類:一是行為人利用教育或監護關系,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行為。二是行為人利用履行職務的便利對未成年人實施非法性行為,此種情形多發于醫院、監獄等場所。三是利用從屬關系,對在職務或工作上與自己有從屬關系的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此外,《性侵意見》中還規定了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從嚴懲處的三類加重身份情形,除上文提到的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以外還包括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人。“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人”不要求加害人與受害人熟識.也不需要與受害人有從屬或其他關系。就其設置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周峰指出:“國家工作人員理應在保護未成年人犯罪中起表率作用。但極少數的國家工作人員違背道德操守,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這些人犯罪與普通公民犯罪相比,社會影響更加惡劣。”
二、犯罪對象
犯罪對象是《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o[2)我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就是以人作為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的人因為犯罪行為的不同也有區分,如強奸罪的犯罪對象指婦女,有具體的性別限制,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對象則指一切人:再如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對象是婦女和兒童,具有特殊的身份限制,男性不能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對象即未成年人。關于未成年人的界定,《北京規則》在制定時曾對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有過爭論,但最終沒有統一規定:“未成年人,系指按照各國法律制度,對其違法行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處理的兒童或少年。”其他國家和地區法律中對未成年人年齡沒有統一標準,如《日本民法典》第3條規定,滿20歲的為成年人,即20歲以下為未成年人,這與日本少年法關于少年認定相一致;《德國民法典》第2條規定,滿18歲的為成年人,即18歲以下為未成年人,而根據《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18—21歲的甫成年人在特定情況下也適用《德國少年法院法》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388條規定,男或女未滿21歲的系未成年人;《韓國民法典》第4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這與其少年法規定19歲以下為少年相一致;《意大利民法典》第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人;《瑞士民法典》第14條規定,年滿20歲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已結婚的人亦為成年;《西班牙民法典》第315條規定,18歲以上為成年;《越南民法典》第18條規定,不滿18歲的人為未成年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這與臺灣地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的年滿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為少年(對于觸法少年的年齡放寬至7歲)并不完全一致。
我國《未保法》第2條規定,未成年人指的是不滿18周歲的公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及“幼女”“兒童”的界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對于“幼女”的年齡較為明確,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以14周歲作為幼女的年齡劃分。關于“兒童”這一概念,雖然我國規定了諸多保護兒童的罪名,如猥褻兒童罪、拐賣兒童罪等,但刑法本身并未對兒童這一概念予以定義,對兒童的年齡也沒有明確界定。司法解釋中曾對兒童的年齡做過較為明確的規定,如《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幼兒年齡界限劃分的批復》規定了“嬰兒、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以不滿一歲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為兒童”,但上述批復后被廢止,取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執行(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犯罪決定)的解答》,這一解答中規定了“兒童是指不滿十四歲的人,其中不滿一歲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為幼兒”,這一司法解釋在2013年也被廢止,理由是制定依據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對相關問題已有規定,但現實是現行《刑法》并未對“兒童”年齡進行規定,司法實踐中仍以14歲作為確定兒童身份的標準。
摘自:《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證據的運用》P1-4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內容簡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證據的運用》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進行了系統的研究,既有國際視野,又有理論和實務支持。從司法理念到證據運用,從調查取證到審查采信,緊密結合我國少年刑事司法發展的現狀,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少年刑事司法成果,佐以大量案例,指引司法辦案;突出特殊保護,理念全新,內容豐富,條分縷析,指引妥當,填補了國內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證據研究的空白。
淘寶鏈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e3c1deb2AL3sd&id=569898080578
微店鏈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54685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