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堅* 張燮平**
【案件背景】
著名《福布斯》雜志發布了“2005年中國企業潛力100排行榜”,浙江印染機械有限公司赫然在列,占據第44位,這讓公司老總王文千聲名大噪。就在上榜《福布斯》的同時,王文千悄然涉足炙手可熱的房地產業,創辦金利房產。但好景不長,2009年2月21日,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法院在媒體上的一紙公告宣告了新昌縣金利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公司)的轟然倒下,金利房產進入破產程序。以上是相關媒體對金利房產進入破產程序的相關報道。金利公司在房地產業欣欣向榮的時候為何競面臨破產?這還得從兩大債權人間的戰爭說起。
金利公司第二大債權人嵊州公司因與金利公司之間的項目轉讓糾紛一案,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案金額1.2億多元,嵊州公司請求法院查封了在金利公司名下的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即為金利公司將要開發的樓盤“金利家園”之所在,“金利家園”樓盤位于葫蘆岙潛溪區域內,距新昌城區不到l公里,建筑用地為214266平方米(約320畝),其外部環境為青山綠水,內部地勢平坦,擁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景觀和水景資源。“十里潛溪”是新昌一個知名風景旅游區,這塊土地就位于“十里潛溪”風景區的入口地段。
與此同時,金利公司第一大債權人紹興公司與金利公司之間糾紛亦已爆發,起因是合作開發房地產,涉案金額更是高達2億之巨。在嵊州公司與金利公司強制執行期間,金利公司與嵊州公司達成了和解,金利公司同意將其被查封的上述土地的其中一部分抵償給嵊州公司。該土地的抵償將嚴重削弱金利公司的償債能力,基于未來債權無法兌現的擔憂,紹興公司遂向新昌縣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對金利公司進行破產清算。金利公司雖為破產清算,實際是兩大債權人爭奪金利公司名下優質資產而被迫提起。金利公司與紹興公司、嵊州公司三者之間矛盾尖銳。
2009年1月,紹興公司一紙破產申請,金利公司進入破產程序。
【審理和管理情況】
2009年1月22日,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紹興公司申請金利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浙江越光律師事務所正式被指定為新昌縣金利房地產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2009年2月12日,帶著律所主任樓東平的鄭重囑托:本次任務只許成功,不許失敗,不求經濟高回報,但求政治高得分。管理人小組正式進駐新昌縣……
但是,管理人剛進入新昌地界,困難紛至沓來。由于金利公司是被“破產”,相關責任人員在管理人進駐后不配合,甚至有嚴重抵觸情緒,致使管理人難以及時接管金利公司。相關責任人員既不提供財務資料、亦不交出公司印鑒。公司大門緊閉,人員更是無處找尋。如何展開工作?如何繼續破產程序?這個大問題立即降臨在管理人頭上,巨大的壓力也重重地落在了管理人小組組長董堅的肩上。無法正常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將帶來極大的后果與法律風險。首先,破產程序無法開展下去,管理人盤點債務人財產的工作無法開展;其次,管理人無法對申報債權進行審核,那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所必需的債權表亦無法制作,因而也將直接影響破產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再次,公司相關印鑒無法得到有效控制必將產生極大法律風險。《企業破產法》的立法者對上述問題顯然沒有充分預計,相關規定的“懦弱”與“無力”使得上述困難的解決缺乏了法律的支付和保障。管理人小組會議緊急召開。會上小組組長董堅提出:管理人應當不遺余力的從外圍對金利公司資產進行調查;依靠新昌縣人民法院,促成金利公司責任人員的配合;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防范各種法律風險;繼續進行債權申報工作,盡最大努力進行債權審核;積極準備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根據上述意見,管理人小組工作迅速展開:房管、土管、車管、工商、稅務、城管、規劃……每個行政機關都有管理人的身影。管理人與新昌縣人民法院充分溝通后,法院副院長袁文勇、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丁海英給予管理人巨大支持,利用各種渠道及方法對金利公司投資人進行勸導與解釋并最終獲得了債務人投資人的理解。與此同時,為提醒部分未知真相的利害關系人避免與金利公司發生交易或結算,一則“管理人公告”也在新昌當地具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避免了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進行階段產生其他糾紛。在管理人的努力及法院的強力支持下,管理人接管工作得以繼續進行。
正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當管理人對債務人之資產接管的同時,由于債務人開發的金色年華樓盤已售房產產權證書辦理問題及房產保修等問題,金色年華部分業主于2010年4月30日對債務人營業場所采取了封閉措施,所有包括財務、銷售、建設等資料均被鎖在營業場所內,接管工作一度停頓。現場大量群眾經法院及管理人充分的解釋勸導下才陸續散去。但極少數人還是在事后采取了極端措施,在債務人公司一樓樓梯口砌墻進行封堵。老百姓的過激舉動導致管理人的接管工作不得不中止,這一封堵同時也鎖住了解決問題的大門。事后,管理人立即報告人民法院,此次破產案件首要問題是解決老百姓的顧慮問題,老百姓對金色年華上的鐵鎖解不開,影響的是破產案件的是否能夠繼續走下去;老百姓的心鎖解不開,影響的是新昌地區的繁榮與穩定。此時,由新昌縣人民政府濮副縣長領導的協調小組及時組建,就金利公司破產、老百姓實際困難解決等問題多次召開會議。也為管理人在各個行政機關辦理事務打開了一條綠色通道。在縣協調小組的指示與關注下,管理人在浙江印染機械有限公司內繼續進行辦公。在繼續辦理破產事務的同時,管理入主動與群眾代表、公司所在街道、物業管理公司、房管局等取得聯系,搜集各類群眾普遍性問題、矛盾突出問題并及時溝通聯系解決。同時,就破產中遇到的問題同步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報告,并建議解決方案。就老百姓最關心的房產權屬證書問題,經管理人調查主要是因為金色年華違規建設,導致需繳納巨額土地出讓金及罰金所致。利用破產程序的問題解決機制,管理人及時與土管溝通,要求其中報債權,力求在破產程序中解決房產權屬證書問題。就房屋維修等物業問題,管理人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問題,心平氣和地接待了無數群眾的來訪。同時盡最大努力解決了大量金色年華小區諸如小區防盜、電梯維護、房屋裂縫、維修押金退還等實際問題,為金利公司的破產程序的進行直到最后達成破產和解掃清了諸多障礙。
2009年5月8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如期舉行,除債權人外,部分群眾代表也列席了會議。管理人小組組長董堅作管理人工作匯報。諸多債權人在會后對于管理人的工作表示滿意。同時,在新昌縣政府大力支持與關注下,新昌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丁海英針對群眾關注的房產權屬證書問題、房屋維修問題進行了耐心的解釋,并就法院、管理人已做工作進行了總結。同時宣布一定在最短的時間徹底解決群眾的問題。現場部分群眾以鼓掌形式表示了對法院、管理人破產工作的理解與支持。會后不久,法院對封閉金利公司營業場所的磚墻進行了拆除,現場無阻擾、無圍觀,接管危機圓滿解決。同時,新昌縣人民政府也以會議紀要的方式作出承諾,承諾在2010年底為金色年華業主辦理完畢房產權屬證書。
2009年10月,隨著管理人前期工作逐步結束,又一新的問題立即擺上日程,即金利公司破產案以何種途徑解決?經初步測算,如果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即金利公司現有資產評估、拍賣、變現后,按《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分配方式清償債權,則債權清償率低。雖然這一結局是合乎法律規定的,無可非議,但對具有切身利益的債權人來說,顯然是難以接受的,必定有嚴重抵觸隋緒,不但會影響金利公司破產案順利結束,同時,也會引發一系列影響當地社會和諧與穩定的問題。走破產清。算的道路不妥,而走破產重整程序,又沒有合適的戰略投資者,走破產和解程序也存在諸多問題。《企業破產法》所規定的三大程序均不能現實的妥善解決金利公司破產案。金利公司破產案究竟何去何從,是擺在管理人及法院面前難以解決而又必須解決的問題。問題的解決必須找準其切入點。經分析,金利公司之所以被申請破產,關鍵是由于兩大債權人為實現各自的利益而爭奪金利公司名下優質資產所引發,因而要妥善解決金利公司破產案,關鍵在于如何妥善解決兩大債權人的利益。解決了這一關鍵問題,其他小額債權人的利益及關系到老百姓利益等諸多問題就不難解決。顯然,破產清算對于兩大債權人來說,是兩敗俱傷的解決,雙方均不愿意看到。而雙方此前所爭奪的對象—一面積約為320畝的位于葫蘆岙潛溪區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其價值又不僅僅是有形的財產價值,同時還具有開發該幅地塊將必然帶來的收益或利潤,其無形的開發價值不可低估,作為同為房地產企業的兩大債權人不難看到。同時,管理人在接觸中也了解到兩大債權人若各自獨立開發該地塊的房產,均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問題,也即雙方雖然在此前拼死爭奪,但實際上存在相互合作的基礎。分析到此,管理人與法院經協商認為,可以通過兩大債權人合作共同開發的方式,并由兩大債權人承接金利公司其余大部分債務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該構想的法律依據即為《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所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在向兩大債權人表明了上述初步構想后,立即得到金利公司兩大債權人的積極響應,經雙方磋商,并最終握手言和,表示愿意共同合作開發潛溪地塊,并愿意承接金利公司大部分債務,并以高于破產分配程序的清償率清償其余債權。兩大債權人的表態,解決問題的關鍵得以突破。為能及時使構想成為現實,并便于債權人權衡利弊。管理人夜以繼日地完成了對金利公司資產的清點與統債務進行了全面的審核,為促成金利公司與債權人的和解提供強有力數據支持。同時,管理人加大力度,配合金色年華小區物業公司及業主委員會解決業主實際問題,保障破產和解外圍的穩定與和諧。
同年10月下旬,與各個債權人的破產和解談判進入攻堅階段。管理人在配合人民法院參與和解談判的同時,耐心細致的接受債權人的詢問,并就破產的相關規定及政策進行詳細說明解釋,一旦達成和解,管理人在第一時間出具和解協議供雙方確認及簽署。同時,為了便于涉案土地的轉讓過戶及和解款項的到位,管理人多次就涉案土地查封的解除、土地的過戶等手續奔波于紹興、新昌之間。在和解協議履行期間,管理人嚴把時間關、手續關,嚴格依據和解協議支付履行款項,完善相應手續。同時,積極保護金色年華業主及債務人利益,督促債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金利公司平穩過渡,保證人民群眾安定和諧生活。
2010年10月20日,債務人金利公司與全部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同時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新昌縣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書,終結金利公司司法和解程序。
至此,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在引導債務人金利公司從破產清算走向非典型和解的道路上劃上了圓滿句號。
嗣后,該案被評為2007~ 2011年度浙江企業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亮點析解】
一、走出了《企業破產法》的第四條出路
《企業破產法》分別以第八章、九章、十章規定了破產典型的三種方式,即重整、和解及破產清算。而金利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未通過債權人會議的方式達成和解協議。而是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得以終結。與各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內容、清償比例均不相同。其法條依據系《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該方式過程艱難,但社會效果顯著。因金利公司系房地產開發公司,破產事關利益主體復雜。特別是小業主問題,若得不到解決,地區社會矛盾必然激化。新昌縣人民法院破產合議庭結合案件實際,獨辟蹊徑,以各利益方滿意的方式,完美解決本案。該種方式系新《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全國首例非典型司法和解案件,值得思考與借鑒。
二、新昌法院創設了“重整式和解”模式
新昌法院按照“平衡利益、尋求共贏”的工作思路,合理衡量各方利益博弈的平衡點,促使該案由破產清算轉入司法和解程序。在司法和解程序中,又參照司法重整程序,對引入戰略投資者、資產重組等事項作了安排,針對不同類別和具體情況,達成了債務清償協議。該案的成功審理,也為中小企業司法和解程序的適用提供了樣板案例。
【辦案感悟】
本次破產和解以破產程序為基礎,以管理人為橋梁,以人民法院為保障,充分利用了《企業破產法》的優越性,發揮了管理人的能動性。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的新破產法的框架下,努力探索出一條能夠處理實際問題的破產危機解決之路。雖然案件辦理過程曲折,壓力巨大。但各類突出問題一一化解,是最有效、最徹底的一次破產司法和解。
案件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帶領管理人,扮演了案件處理的主角。與各債權人談判、與政府部門溝通、與購房的小業主對話,甚至是債務人的疏導工作,都是合議庭法官親力為之。“事在人為”,本案合議庭法官再一次詮釋了這句諺語的深刻含義。
【審判法院舍議庭和管理人相關信息】
破產案件審理法院: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法院
破產合議庭組成人員:丁海英、楊偉東、陳毅毅
破產管理人:浙江越光律師事務所
管理人主要成員:董堅、葉春曦、張燮平、楊紅耀、俞惠南、胡增冬、丁敏暉、張光明
摘自:《形而上與形而下:企業破產法的理論探索與實踐創新》P313-318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內容簡介:企業破產是推動市場競爭、促進優勝劣汰的重要途徑,破產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項基礎性法律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確立了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市場化、法治化導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使市場在資源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退出機制”;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把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作為化解產能過剩的牛鼻子,司法部門要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破產審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 近年來,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統一部署下,浙江法院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要求,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在防范和化解“企業資金鏈擔保鏈風險”和“銀行不良貸款風險”,加快淘汰“低、小、散”企業和落后產能方面的獨特作用,積極助推區域經濟轉型和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2016年,浙江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849件,約占全國法院受理案件數15%;審結427 件,約占1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通報10起依法審理破產案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典型案例,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合并破產案、湖州市安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位列其中。浙江法院在破產審判工作中的創新實踐走在全國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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