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訴保險公司、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糾紛案
[案號]
( 2011)渝四中法民再終字第00015號
[案情]
馬某于2009年4月19日購買中型自卸貨車一輛,號牌為70x×x8,并于同年4月20日以其妻鄧成某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鄧某經營摩托車搭乘旅客生意。2009年9月25日12時許,鄧某駕駛渝HH×××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三河鎮杜家園組接李某至三河街上,后又搭乘彭某某繼續往前行駛。行進途中,由于靠左側行駛,與相向行駛的馬某所駕駛的貨車相撞,導致兩車受損、鄧某受傷后死亡、李某和彭某某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之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鄧某系酒后駕車,左側(占道)行駛,載人超員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嚴重超載,且持C1駕駛證駕駛中型自卸貨車,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李某、彭某某不承擔責任。李某于受傷當日入住石柱縣人民醫院,花去醫療費用6338.10元,后續檢查費用115.50元,醫療費合計6453.60元。經確認,李某受傷后的具體損失費用如下:誤工費1407.40元、護理費204元、醫療費6453. 60元,合計8575元。
2009年12月24日,李某以鄧某的繼承人陳某、鄧甲、鄧乙以及馬某、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由陳某、鄧甲、鄧乙、馬某連帶賠償李某醫藥費6453. 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誤工費60×( 60+18) =4680元、護理費900元,合計12 393.60元。(2)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于法有據,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本次事故的發生系因鄧某酒后駕駛、占道行駛以及載人超員等原因所致。因此,按過錯歸責原則,應由鄧某的繼承人陳某、鄧甲、鄧乙承擔85%的責任。馬某持CI駕駛證駕駛中型自卸貨車,違反了公安部準駕車型的規定,應認定為無證駕駛,按過錯歸責原則應承擔15%的責任。由于馬某系無證駕駛,依照《交強險條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請示的答復》([ 2009]民立他字第42號)之規定,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再審法院認為: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2條中所指的“財產損失”應當作狹義的理解。前述條文中所稱“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包括財產性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所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實物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交強險條例》第22條僅免除了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并沒有明文免除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依據《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的免責條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才不予賠償,否則均應予賠償。同時,依據《交強險條例》第22條第2款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前所述,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傷害不屬財產損失范疇,故應當納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范圍。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編號:中保協條款[ 2006]1號)第8條的規定,交強險限額項目和標準分別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 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其三類限額項目和標準并行不悖。本案中,雖然保險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鄧某的親屬在限額賠償責任限額內依照法院的調解予以賠償,但只能說是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予以賠償,而對醫療費用限額賠償項下沒有進行賠償。現無證據證明另一傷者彭某某受傷住院情況,彭某某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保險公司應當在限額責任范圍內向李某賠付。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致使判決結果錯誤,應予改判。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8575元,由陳某、鄧甲、鄧乙在鄧某的遺產范圍內向李某賠償7288. 75元,馬某賠償1286. 25元,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再審法院判決:1.撤銷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09)石民初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2.由保險公司賠付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8575元;3.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摘自:《保險合同案件審判參考》P206-208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內容簡介:本書內容圍繞保險合同案件審判審判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梳理法律適用中的重點、疑難、新型問題,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總結同類案件的審判規律與經驗、審理思路、審理方法與技巧,糾正實踐中的錯誤做法,統一司法尺度,力求為初中級法官、律師辦理同類案件提供*的指導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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