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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從法律法規上看,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依據上述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若法律沒有另行規定,則無須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包括自然災害,如暴雨、冰雹、洪水、地震等;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
金融危機是指一個區域或幾個區域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標的急劇、短暫和超周期的惡化。實際上,金融危機是人為造成的一種“人禍”,也屬于一種經營過程中的商業風險,所以該種風險不屬于不可抗力。
但是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 2014 ]113號)第五章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可提取履約保函直至終止項目合同;遇系統性金融風險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協商修訂合同中相關融資條款。
當項目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依據與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約定期限內,重大風險已解除的,債權人應停止介入。”
這里又對“金融風險”予以了豁免,“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協商修訂合同中相關融資條款”,并沒有一下把門關死,對于PPP項目至少十年的全生命周期來說,還是相對比較客觀的。
摘自《PPP項目執行階段操作指南.績效考核實例》P63-65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內容簡介:"PPP項目的游戲規則中,績效考核是SPV公司獲得政府方可行性缺口補助或政府付費的前置條件,現下績效考核的基數至少為項目建設成本的30%,尤其是當前金融環境下現金流遠比利潤率重要,在此背景下,PPP項目的績效考核能否順利通過,則成了事關社會資本方和SPV公司生死存亡的首要關鍵點。 《PPP項目執行階段操作指南:績效考核實例》及時聚焦了績效考核的重大問題,在具體標準和程序上做了詳細的探索,本書中提出了簡單明了、量化清晰、客觀全面、目標導向的基本設計原則,并以市政道橋項目為例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可供直接使用的績效考核手冊(包含函件、表單、細則等),極具操作性。 在PPP規則和標準持續深化、相關問題尚待明確的今天,《PPP項目執行階段操作指南:績效考核實例》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對PPP實務工作具有較好的參考意義。希望幫助一線人員通過設計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力求實現以規則的確定性來應對未來的不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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