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年××月××日心濟公司(甲方)與七八公司(乙方)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市××區××路×××號×××層心濟公司總部辦公室辦公區室內裝飾施工,建筑面積××××平方米。承包的范圍有裝修設計圖紙范圍內的裝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吊頂工程及水電安裝工程、門及門五金裝置工程等及附隨的場地清理等工作。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是××天,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合同價××萬元,履行中可以調整。合同簽訂之日后××日內支付合同價的××%。
201×年××月××日,心濟公司向七八公司發送了主題為“裝飾施工合同(保險用)”的郵件,七八公司表示無異議。201×年××月××日,心濟公司向七八公司發郵件,內容是:“×工,請通知相關人員不要進行施工,我們將盡快就此事進一步與貴司溝通!201×年××月××日心濟公司再次發通知給×工,要求終止對××市××區××路×××號×××層心濟公司總部辦公室辦公區室的裝修施工,嚴禁任何未被授權人員進入該樓層。
后七八公司要求心濟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工程價款,心濟公司拒絕支付,七八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
原告七八公司與被告心濟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七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萬元:(2)被告支付原告滯納金,自201×年××月××日起,以××,×萬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3)被告支付停工損失××××××元及違約金××××××元。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簽訂《××市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公司位于××市××區××路×××號×××層的心濟公司總部辦公區進行室內裝飾施工,工程范圍為裝修實際圖紙范圍內的裝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墻面工程、吊頂工程以及水電安裝工程、門及門五金裝置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被告應于合同簽署之日后十天內向原告預付××%工程款。合同簽署后,原告辦理了《施工許可證》,按約于201×年××月××日進場施工。之后,被告于××月××日強行通知原告停工,擅自安排其他人員強行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并導致多次報警。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約定工程款的××%。
心濟公司辯稱,本案施工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并未達成合意,該合同是為了辦理保險而做的。原告并未對涉案工程施工,被告委托案外人××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施工。之前原、被告間有一個設計合同糾紛的案件,判決書查明,設計圖紙在201×年××月××日交付給被告,原告在未拿到施工圖紙的情況下,不可能進行施工。被告提交的一份證據顯示,施工時段原告在本市××街道老年修繕中心有一個工程,項目負責人與本案所涉工程為同一人,原告不存在施工的事實,也沒有所謂的損失。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年××月××日,心濟公司(甲方)與七八公司(乙方)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市××區××路×××號×××層心濟公司總部辦公區室內裝飾施工,建筑面積××××,××平方米。承包范圍是裝修設計圖紙范圍內的裝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墻面工程、吊頂工程以及水電安裝工程、門及門五金裝置工程等及附隨的場地清理等工作。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約定工期為××日,自乙方進場之日起計算,乙方接到甲方書面進場通知后組織進場施工。合同價款金額為××萬元整,履行中可調整。合同簽訂后10天內,甲方預付本合同價款的××%;工程結算完畢且乙方就結算全部金額開具發票后××天內,甲方付至結算價的××%;質保金為工程結算價的×%,待質保期滿后支付。甲方應在進場前7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和施工說明×套。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工程圖紙、施工說明、組織計劃、進度計劃等組織施工,如有變更,均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開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區域地下水、氣管道、電纜管線布置圖及其他與本工程有關的隱蔽工程布置圖,并進行現場交底,交底應經雙方確認并形成書面文件。乙方指派×××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事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中途停工超過7天的,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損失。若甲方未按合同規定付款,每延誤一天,按應付未付金額的銀行同期同種基準貸款利率付給乙方滯納金。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同年××月××日,七八公司取得××國際大廈物業管理處簽發的《施工許可證》,載明開工日期為201×年××月××日、完工日期為201×年×月××日、裝修承建商(代表×××)、業主/租戶(代表×××)。系爭工程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辦理保險,保險金額××萬元。
審理中,心濟公司提供了201 x年××月××日心濟公司×××(郵箱地址×××××××@×××××.com)發給×××(郵箱地址××××××××@ qq. com)的郵件,主題為“裝飾施工合同(保險用)”,內容為“敬啟者:這是給保險公司用的合同,用正式的合同改的,改成固定總價合同,兩位是否有異議?”當日,×××回復郵件,“無異議,請安排打印蓋章,我司盡快辦理相關保險”。
201×年××月××日,心濟公司×××發主題為“報價”的郵件給七八公司×××:“×工:報價中除了空調和消防是暫定價、窗簾沒有報價在內之外,還有什么是暫定的或者不在內的?”當日七八公司×××回復:“空調、消防是暫定價,活動家具、窗簾不含在報價中,安防監控系統未含在報價中,門禁機考勤不包含,詳細的內容我要和我們預算碰一下再給你!201×年××月××日,七八公司×××給心濟公司×××發主題為“關于設計匯報事宜”的郵件:“×小姐:為推進項目進度,確保貴司如期入駐辦公,關于貴司中城大廈寫字樓裝飾工程,計劃于下周安排最終設計匯報,因涉及最終設計效果以及相關施工界面需告知貴司領導決策,請貴司領導撥冗參加。建議安排在下周一、二。施工合同亦請盡快審核!痢痢痢!
審理中,七八公司也提供了201×年××月××日心濟公司×××發給七八公司×××的郵件,主題為“施工”,內容:“×工:請通知相關人員不要進行施工,我們將盡快就此事進一步與貴司溝通。如有疑問請及時告知。順祝商祺!
201×年××月××日,心濟公司×××再次發主題為“通知”郵件給七八公司×××,內容為:“×工:我司曾于201×年××月××日通知貴司停止施工,并將人員和材料等都從現場撤出來,貴司當時表示同意,但實際上貴司的物品一直滯留在現場未撤出。今天(201×年××月××日)早上11時以后,貴司三名工作人員到現場以封鎖消防門的方式阻礙我司向現場運送材料。我司在此再次通知貴司,終止對中城國際大廈27層的裝修施工。我司享有該樓層的使用權,我司禁止任何非被授權人員進入該樓層。貴司在現場遺留的物品因為貴司不愿意取回,我司今日已安排人員全部運送到位于××的一個倉庫,貴司仍需要的,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司(因之前已有告知,故本郵件中不贅述)。如貴司人員再次到我司現場的,我司將要求物業清場。如影響我司施工的,我司將要求貴司賠償我司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和物業管理費。貴司今天對我司施工的影響,我司將保留向貴司追究的權利。我司希望貴司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與我司協商處理后續事宜。望貴司權衡利弊,慎重行事!
另查明:案外人××事務所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心濟公司支付本市××路×××號××國際大廈××層的××總部辦公區室內裝飾設計費××××××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查明:201×年××月中旬,心濟公司與××事務所簽訂室內裝飾設計委托合同一份(以下簡稱“設計合同”),約定××事務所為心濟公司總部進行室內設計,總設計費××××××元。
201×年××月××日,××事務所設計師×××向心濟公司×××發送了心濟公司效果圖的三套方案。
同日,心濟公司×××回復選方案一。
201×年××月××日,七八公司×××向心濟公司×××發送郵件,要求就辦公室設計事宜向心濟公司匯報。
201×年××月××日,七八公司×××再次向心濟公司×××發送了郵件,要求就辦公室設計事宜向心濟公司匯報。
201x年××月××日,七八公司×××向心濟公司×××發送了郵件,將“××國際消防噴林全”及“補××層暖通”兩個附件發送給了心濟公司。
201×年××月××日,七八公司×××向心濟公司×××發送了郵件,將“效果圖”“××層施工圖”“××層暖通”三個附件發送給了心濟公司。
201×年××月××日,七八公司×××向心濟公司×××發送了郵件,催討第二筆設計費。
201×年××月××日,××事務所將設計圖紙、光盤等文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給了心濟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事務所按約履行了設計義務,設計合同已履行完畢,心濟公司無權解除合同,應按約支付全部設計費。
據此判決:心濟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內支付××事務所設計費××××××元并承擔該款自201×年×月××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一審判決后,心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定雙方簽訂設計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事務所已按約完成了設計任務,參照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折價補償。
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保險單、雙方提供的電子郵件、(××××)×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施工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的爭議點,雙方分別陳述和舉證如下:
(1)七八公司稱進場時間為201×年××月××日,但沒有收到心濟公司書面的進場通知。心濟公司稱七八公司擅自進場,從沒有發過進場通知。
(2)七八公司提供辦理12張臨時出入證的工本費發票、押金收據及伍××、劉××、方××、關××等人的施工出入證。心濟公司認為發票和出入證僅能證明辦證,不能證明這些人實際施工,且方××是同一時期附近地段另一項目的施工負責人,不可能一人負責兩個項目。
(3)七八公司提供了施工合同報價匯總表、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等,心濟公司認為這些表系七八公司單方制作,不予認可。
(4)七八公司與心濟公司一致確認心濟公司并未就該施工項目付過合同價款。
(5)七八公司對其主張的××%工程款的具體已施工內容未能舉證、列明細。
本院認為,合同糾紛案件中,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七八公司要求心濟公司支付工程款所依據的事實是七八公司實際履行了雙方施工合同的內容,七八公司就合同的實際履行負有舉證責任。
本案施工合同簽訂于201×年××月××日,合同約定工期××日,乙方接到甲方書面進場通知后組織進場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萬元,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甲方預付本合同價款的××%;開工前應進行現場交底,交底應經雙方確認并形成書面文件。
然而,七八公司對于書面進場通知、開工前現場交底書面文件、支付首期工程款等履行施工合同的重要事項均未能舉證,更未能提供一般施工合同必備的經雙方確認的報價、預算明細。
第一部分,根據已生效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設計合同糾紛)查明的事實:(1)×××的身份為××事務所設計師;(2)201×年××月××日×××向心濟公司發送三套設計方案,同年××月××日至××月××日期間,×××與心濟公司×××多次發郵件商討設計事宜,并催討第二筆設計費;(3)201×年××月××日,××事務所將設計圖紙、光盤等文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給了心濟公司。
第二部分,本案中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與×××互發郵件亦可知:(1)雙方互發郵件的日期為201×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2)201×年××月××日,心濟公司×××發給七八公司×××的主題為“施工”郵件,首次提出“相關人員不要進行施工”;(3)201×年××月××日,心濟公司×××再次發主題為“通知”的郵件給七八公司×××,要求終止對××國際大廈××的裝修施工,嚴禁任何未被授權人員進入該樓層。
上述事實經對比后不難得出:原告主張的施工合同履行期間與設計合同糾紛中××事務所設計師×××與×××溝通設計事宜的時間段完全重疊,×××是××事務所的設計師,盡管七八公司亦認為×××為其公司代表,但設計的同時進行施工顯然有違常理。201×年××月××日當天,××事務所將設計圖紙、光盤等郵寄給心濟公司,而心濟公司發通知給×××禁止施工,故本院認為×××之前郵件中“相關人員不要進行施工”所指向的是××事務所的設計人員。
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雖然成立并生效,但并未實際履行。
既然××事務所(×××代表)已就設計合同向心濟公司主張并得到應有報酬,七八公司(×××代表)再就同一時間段的未能舉證的施工工程量向心濟公司主張工程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七八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元,由七八公司負擔。
摘自《辯論智慧:民商事訴訟中的法與情》P83-88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辯論智慧:民商事訴訟中的法與情》收錄27個民商事訴訟案例,從【案情介紹】【法院判決】【法與情】幾個方面透視分析,結合魏建平律師代理民商事案件訴訟經驗積累的一些理論、實務成書!掇q論智慧:民商事訴訟中的法與情》的主要的特點:案例真實、分析提煉獨特,對民商事訴訟相關法律解讀深刻,對民商事案件有獨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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