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慈善法》在我國正式施行,其中以專章規定了“慈善信托”制度。隨后,中國民政部等相關部門又陸續頒布了《慈善信托管理辦法》《關于做好慈善信托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章文件。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奠定了慈善信托在我國興起和發展的制度基礎。而與此同時,隨著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在我國的興起,更多企業希望參與設立慈善信托,這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方式,且能夠為企業提高聲譽和知名度,而慈善信托獨有的優惠政策也能夠合理減輕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負擔和成本。
但是,由于我國慈善信托歷史較短,其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制度構建和概念解釋仍然存在不周延之處,其中關于慈善信托中慈善目的的界定標準,在實踐操作中就存在一定爭議,這可能會對未來更多企業了解和參與慈善信托產生阻滯作用。因此,本文通過對我國法律規定及實踐案例的歸納總結,提出問題,并借鑒國外法律的相關規定,意在對慈善信托中慈善目的界定提出有益的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盡管我國慈善信托起步較晚,但目前各地均不乏慈善信托之案例,且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參與發行和設立慈善信托,但在實踐操作中,慈善信托中慈善目的的界定仍然存在模糊之處。
首先,慈善信托的目的應為慈善目的,但是否有必要將慈善目的特定化,明確其所從事的慈善事業方向,筆者對此存有疑問。以“藍天至愛1號慈善信托”為例,其是由上海市慈善基金會作為委托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行的慈善信托,信托目的為用于“慈善公益事業,以實現委托人助力慈善事業發展的目的”,該等信托目的是十分典型的慈善公益目的,但其表述過于寬泛,缺乏指向性。而該信托的受益人范圍則被定義為“本信托擬資助的慈善公益項目項下接受資助/幫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缺乏具體的標準,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循環定義的風險。而根據“藍天至愛1號慈善信托”2016年的年度報告,由于未收到慈善項目顧問關于慈善項目的推薦及相關實施建議,截至2017年3月20日,該慈善信托并未啟動具體慈善項目,僅將部分信托資金用于發放信托貸款和認購信托業保障基金,因此,無法明確知曉該信托計劃的信托目的所對應之慈善公益事業的具體范圍或示例。是否有必要要求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相對特定化,以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和公眾的知情權、限制信托財產投資決策機構的權利,這一問題就監管角度而言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
其次,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應該是為不特定的公眾的利益,如何界定不特定公眾的范圍,也是一個難題。2017年8月31日,天津市首單慈善信托“天信世嘉·信德黑大同窗互助”慈善信托成立。盡管從公開渠道暫時未查詢到該慈善信托的具體信托目的,但從媒體披露的受益人范圍觀之,該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應包括:(1)扶助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黑龍江大學校友及其直系親屬;(2)資助貧困地區失學兒童及留守兒童該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包括校友互助,而校友是相對特定的主體,且與委托人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對校友的資助能否符合慈善信托要求的慈善目的,存在疑問。再如,如果某企業欲設立一“員工福利型信托”,希望通過該信托資助因工受傷的員工以及因工身故的員工之親屬,其是否符合慈善目的,能否構成慈善信托計劃,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
再次,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具體應如何判斷,特別是當慈善信托能夠帶來正面公益效果,但同時也可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該信托是否仍然能構成慈善信托。例如,英國曾有案例以反對動物活體解剖試驗作為信托目的,這一方面具有保護動物的積極意義,但另一方面事實上也是對現代醫學發展的一種阻滯,該信托目的是否構成慈善目的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未有明確的界定方式。
最后,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是否可以兼有慈善目的和私益目的。仍以“天信世嘉·信德黑大同窗互助”慈善信托為例,該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除校友互助外,還包括資助貧困地區失學兒童及留守兒童,這是相對典型的慈善目的,則若慈善信托中兼有慈善目的和一定的私益目的時,該等信托能否備案為慈善信托,在實踐操作中有待明確。
摘自《中國信托法評論(第一卷)》P141-143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中國信托法評論(第一卷)》共分為主題文章、信托法理與法制、信托法史與比較法、案例評析、學術綜述5個版塊,收入了楊崇森《從信托之功能談信托之推廣——迎接信托時代的來臨》、金錦萍:《慈善信托規制的再思考》、肖俊《羅馬法中的信托與近似制度》等12篇文章,這些文章多為首發,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與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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