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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格式條款為視角
秦飛羽*
在互聯網語境下,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使用頻率增加,傳統法律無法完全涵蓋個人信息保護的全方面。用戶個人信息的不斷泄露,使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用戶在網絡進行注冊時需要填寫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年月、手機號碼、郵箱、家庭住址等信息,而網絡公司作為接收這些第一手資料的載體,有保護信息完整不被泄露的義務。個人信息的使用價值,使其包含巨大的利益。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自律、立法、司法迫在眉睫。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是《民法總則》關于個人信息權的規定,也是我國民事立法的新突破。基于此,網絡公司必須在取得了用戶的同意,并遵循自愿原則的前提下,才能夠對個人信息加以利用,同時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第41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DCCI創始人胡延平表示,已經到了需要從源頭重視越界獲取個人隱私的時候。解決越界獲取個人隱私問題需要形成長效機制,企業、用戶和監管需形成一個體系共同解決問題。網絡公司的格式條款作為與用戶接觸的基本條款,除規定公司有權在用戶觸犯法律時將用戶信息提供給有關行政機關以外,還要明確網絡公司為自己利益而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范圍,并且完善用戶的各項權利和公司的保密制度,減少網絡公司惡意泄露個人信息等情況的發生。
據報道,2016年1月在網絡上爆發的百度“賣吧”事件暴露出因網絡公司疏于管理而侵害社會公眾的利益這樣一個亂象叢生的社會現實。一方面,許多貼吧被商業公司承包,在貼吧上方設置該公司廣告及醫療咨詢電話。這種現象破壞了正常的網絡傳播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侵犯了網民權益,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另一方面.百度貼吧會根據用戶的搜索記錄判斷用戶喜好,并推薦相關廣告彈窗,給用戶帶來了困擾。百度雖然在《百度用戶協議》中提到將收集來的用戶資料用于改進為用戶提供的網站的內容;并且聲明不為網站推送的鏈接有效性、安全性、合法性作任何擔保。類似條款侵犯了用戶權利,網絡公司必須從源頭肅清問題,避免對格式條款的濫用。然而,在實際運用中會發生濫用格式條款的情況,如用戶的利益被“忽略”。由于雙方無法進行當面或者遠程協商,用戶為實現合同目的,就要接受網絡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導致利益偏頗。因為,相對于普通合同而言,格式合同對義務的要求更高,是制定合同的一方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作出的限制他人權利、增加他人義務的合同。在傳統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條款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而訂立的,包含著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在格式合同中,沒有雙方當事人協商的過程,是單純由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范本。傳統的協商機制被“單方決定”而取代,利益自然不平衡,會偏向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正如美國《合同法重述》所反映的那樣,由格式合同的內在稟性所決定,傳統合同法增加而不是減少了它被濫用的可能。平等主體之間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以此來限制網絡服務商在網絡服務協議當中增加的“霸王條款”以及強制“綁架”信息主體的網絡個人信息。網絡服務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其同樣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訂立與信息主體之間的服務合同,只有對網絡服務協議進行一定的限制,我們目前出現的網絡服務商濫用用戶網絡個人信息的現象才會漸漸消失。
摘自《金融創新法律評論(2018年第1輯·總第4輯)》P155-156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金融創新法律評論》由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金融創新與互聯網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創辦,致力于對金融創新的法學理論與法律問題進行探討與研究。以法律制度的研究與完善來防范金融創新過程中伴隨的風險為著眼點,以保證我國金融穩定、長期、健康發展為目的,以促進我國金融創新法治化為宗旨,搭建一個集中國政法大學與社會各界的法學、金融學、經濟學等專家、學者探討和研究問題的平臺。望關注金融創新法治化的專家與學者給予支持和關愛,讓此平臺成為我國金融創新過程中金融法學理論與制度完善的智庫平臺,為我國金融創新在法治化的軌道上穩定、健康、持續的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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