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不服某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食府
被申請人:某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張某某
第三人的注冊商標“××××”因長期不使用而被主管部門作出撤銷決定,第三人對此不服并向法院起訴。在此期間,申請人使用了該注冊商標。被申請人以申請入侵犯第三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第三人被撤銷的注冊商標自始無效,申請人不存在商標侵權。其次,申請人從事的是餐飲服務業,僅在自制的海鮮面上使用了第三人注冊的“××××”的標識,不應將全部餐飲服務收入認定為違法經營額。
被申請人認為,國家商標局的答復對商標專用權被撤銷的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解釋,被申請人據此認定申請人存在侵權行為。申請人將“××××”標識用于店鋪招牌、餐具、單片廣告、網絡宣傳上,故應把其全部餐飲服務收入認定為違法經營額。
第三人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根據國家商標局的答復,對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作出撤銷決定的,只有在法定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復審決定才生效。對注冊商標的撤銷決定生效后,其專用權自商標局公告之日起終止。本案中,申請人使用“××××”標識作為其店鋪招牌等期間,第三人商標專用權的撤銷決定尚未生效,故被申請人認定申請入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將“××××”標識使用于店鋪招牌、餐具、單片廣告、網絡宣傳上,應把由“××××”廣告效應獲得的所有餐飲服務收入認定為違法經營額。
摘自《行政復議典型案例選編(2016—2017)》P25-26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行政復議年度案例選評》是司法部行政復議司組織編寫的工作指導用書,每年出版一輯。目的是通過搜集、整理、評析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總結行政復議工作經驗,加強對全國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促進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同時,推動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通過行政復議渠道依法維權,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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