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燁在家中和單位上網瀏覽相關網站過程中,發現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關關鍵詞后,會在百度廣告聯盟的特定網站上出現與關鍵詞相關的廣告。例如,朱燁在通過百度網站搜索“減肥”、“人工流產”、“隆胸”等關鍵字后,再進入“4816”網站和“500看影視”網站時,就會分別出現有關減肥、流產和隆胸的廣告。朱燁認為,百度公司未經其知情和選擇,利用網絡技術記錄和跟蹤朱燁所搜索的關鍵詞,將其興趣愛好、個人需求等顯露在相關網站上,并利用記錄的關鍵詞對其瀏覽的網頁進行廣告投放,侵害了其隱私權,使其感到恐懼,精神高度緊張,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2013年5月6日,朱燁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百度公司,請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承擔公證費1000元。一審法院認為,百度公司利用上網記錄推送廣告的行為構成侵犯個人隱私,并作出相應的判決。二審法院則認為,收集網上瀏覽信息,該信息的匿名化特征,不符合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要求,推送信息的終端是瀏覽器,而不是具體個人。據此,2015年5月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百度網訊科技公司與朱燁隱私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百度的個性化推薦行為不構成侵犯朱燁的隱私權”。本案是互聯網利用cookie記錄精準營銷的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標桿意義。
案例評述
本案最核心的爭議焦點為上網瀏覽記錄是否構成個人信息,是否無法直接對應到個人的信息就不是個人信息?或者說,如果本案中的上網瀏覽記錄構成個人信息,那么信息的使用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情況?這一情況是個人信息相關立法中不夠清晰的地方,也是立法與司法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網絡安全法》的生效以及相關配套法規、司法解釋的出臺,百度cookie案確定的審判原則也發生了相應的改變。如果按照新法規來評判,該案件或許會有新的裁判結論。
摘自《數字金融法律實務與風險防控/金融業務實務與技能叢書》P089-090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 隨著互聯網、移動互聯、大數據等新興技術條件的不斷成熟和普及應用,數字化、信息化與金融活動日益交匯融合,數據信息正在成為金融業的基礎設施、生存環境乃至存在形式。金融業已經迎來數字化生存的時代。 數字化金融逐漸從互聯網走向我們生活,數字化逐漸從一種中介工具演變成一種媒介。提及數字化金融,很多人想到的是小額網貸公司、理財寶之類。除此之外,數字化帶來的大數據時代所引起的金融風暴不僅于此。 本書從數字化以及大數據為基點,分析了數字化金融中所涉及的法律風險,以及風險的防控。它所涉及的數字化金融的法律不僅僅是小額信貸以及各類網上理財產品,它從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絡貨幣等多角度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以及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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