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云飛
案例名稱 牲畜屠宰案(Schachten-Urteil,BVerfGE 104,337,2002年1月15日)
關鍵詞 宗教信仰自由 動物保護 不經麻醉屠宰 職業自由 合憲性解釋
案情
本案訴愿人是信奉伊斯蘭教的土耳其人,在德國長期居住并經營一家肉店。為了向穆斯林顧客供應肉品,訴愿人按《動物保護法》第4a條第2款第2項第2選項,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請允許不經麻醉屠宰(Schachten)的例外許可。因為聯邦行政法院此前就類似案件作出過否定判決,訴愿人的申請未獲行政機關批準,隨后的行政訴訟均告失敗,訴愿人以多項基本權受損為由提起憲法訴愿,尤其涉及職業自由(《基本法》第12條第1款)、宗教和世界觀自由(第4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平等權(《基本法》第3條)。
本案涉及的憲法和法律條款包括:
《基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
人人享有人格自由發展的權利,只要其不侵害他人權利,不違反合憲性秩序或者道德法則。
《基本法》第3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3)任何人不得因性別、家庭出身、種族、語言、籍貫和來源、信仰、宗教或政治見解受到歧視或優待。任何人不得因殘疾受到歧視。
《基本法》第4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
(1)信仰和良心自由、表達宗教和世界觀的自由不得侵害。
(2)保證宗教活動不受阻擾。
《基本法》第12條第1款規定:
(1)所有德國人均有自由選擇職業、工作崗位和培訓場所的權利。從事職業的行為可通過法律或者依據法律予以規范。
《動物保護法》第4a條第1款結合第2款第2項規定:
(1)溫體動物只得在放血前已被麻醉的情形下才允許被屠宰。
(2)以下情形不適用前款規定:
1 )……
2)主管行政機關已頒發無須麻醉的屠宰例外許可;只有在必要情形下在本法適用范圍內為滿足特定宗教團體成員的特定需求才可以頒發例外許可,即所屬宗教團體的教義對此有強制性規定或者禁止享用麻醉屠宰的動物肉品。
裁判要旨
1.為迎合顧客享用不經麻醉屠宰所得肉品的信仰確信,非德國籍的伊斯蘭教屠宰商在不經麻醉情形下屠宰動物的行為,在憲法上得依據《基本法》第2條第1款結合第4條第1款和第2款進行判斷。
2.鑒于上述憲法規定,《動物保護法》第4a條第1款結合第2款第2項第2選項應當被解釋為信仰伊斯蘭教的屠宰商可以獲得不經麻醉屠宰的例外許可。
裁判理由與論證
關于是否允許不經麻醉屠宰溫體動物,德國的立法經歷了百年的歷史演變。20世紀初,德國各州允許猶太教信徒采取不經麻醉的屠宰方法,在納粹時期為了迫害猶太人又普遍禁止此種方式,尤其體現于1933年4月21日頒布的關于屠宰的帝國法律。直到1986年修訂《動物保護法》才在該法第4a條第1款處原則上禁止不經麻醉情形下宰殺溫體動物,同時于該條第2款作出了例外規定。本案涉及其中的一種例外,即出于宗教原因,主管行政機關可頒發無須麻醉屠宰的例外許可。
本案訴愿人主張,行政機關根據《動物保護法》第4a條第2款第2項第2選項不予頒發例外許可的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職業自由、平等權以及宗教和世界觀自由。因此,聯邦憲法法院圍繞這三項基本權展開了詳細審查。
摘自《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宗教法治》P162-165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出于慈善目的進行的廢物收集活動是否屬于宗教活動?公立學校是否可以設置課前禱告?公立學校教室是否可以安放十字架?信仰伊斯蘭教的屠宰商是否可以不經麻醉屠宰牲畜?商店在基督降臨節期間的周日是否可以開門營業?公立學校的穆斯林女教師是否可以佩戴頭巾?穆斯林少女是否可以不上男女混合的游泳課?……這些爭議出現在德國真實的社會生活中,并形成了憲法案件。《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譯介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3個關于宗教法治的案例,有助于理解宗教在公共領域中的角色,有助于思考宗教自由與國家的教育委托、父母教育權等其他憲法法益的平衡關系,也有助于探尋多元開放社會中各種宗教、世界觀和諧相處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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