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與徐某1991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于1991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1992年7月2日兩人生育一女張京,現已成年。
張某和前妻有一女兒,現在已經成年,徐某和前夫沒有孩子。張萊與徐某婚后不久就發生矛盾,二人婚前缺乏認真的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二人常年無語,從沒有思想交流。張某因身體原因買斷工齡后,一直在家休養,沒有再上班。
張某于2016年2月將徐某訴至法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依法分割徐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18萬元。徐某同意離婚,但認為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自己共同繳納,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理分析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為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公積金賬戶上的資金總額一般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張某與徐某均明確表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繼續維持,故應準許雙方離婚。至于徐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張某、徐某并未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張某要求依法分割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徐某應當給付張某住房公積折價款9萬元。
關鍵證據
張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1.張某與徐某的結婚證,用以證明張某與徐某存在婚姻關系。
2.徐某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明細,用以證明徐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共有18萬元。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住房公積金余額進行舉證時,如無法自行查詢相關余額,可依法申請法院調取。法院可以自行調取,也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出具調查令,由當事人委托的律師持調查令去相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取相關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所有權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該約定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在離婚時,該約定可以作為分割財產所有權的依據。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對一方名下住房公積金的歸屬有書面的約定,就不能一律認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公積金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摘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婚姻家庭糾紛證據指引/打官司就是打證據》P70-73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婚姻家庭糾紛證據指引》屬于套書“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叢書的其中一本。本套書擬以婚姻家庭繼承案例為基礎,整書以N個問題的形式呈現,每個問題以一個具體的案例為對象,結合案情給讀者講解類似法律糾紛中的證據規則,點名舉證要點,最后從法官的角度做一提醒或建議。另外,除了案例分析及證據指引,書中還會提供必要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專業術語解釋、證據類型說明、訴訟流程介紹、法律文書寫作指引及糾紛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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