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因個人用戶不了解快遞服務合同條款內容和其他有關信息易發生爭議的問題,以及快遞電子運單廣泛使用的實際情況,本條第一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提請注意與說明義務進行了貫徹和細化,明確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寄件人履行提示與告知義務。其意義在于,保障寄件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權,使其在使用快遞服務時知悉有關服務信息,營造透明、和諧、放心的快遞服務消費環境。
本條第一款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履行提示與告知義務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
快遞服務合同條款,用于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用戶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于紙質運單來說,快遞服務合同條款一般記載于運單的寄件人存根聯和隔離紙的表面。對電子運單而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一般置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網站及其快遞服務應用軟件中?爝f服務合同條款直接關系著用戶的切身權益,用戶通過閱讀有關條款,可以知悉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對寄遞過程中的風險作出正確的評估,選擇適當的服務方式,以免因不知情而導致糾紛。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服務合同中賠償約定、免責聲明、保價及保險等屬于限制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以下統稱免責條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以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备鶕@一規定,在我國境內書面印出、網站登載、應用軟件登載的快遞服務合同中,有關免責條款使用的文字應當為簡體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我國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僅用外文或者繁體漢字,并應當使用引人注目的特殊字體(如黑體、加粗字體),或者以特殊的顏色、字號以及下劃線等方式特別標出,從而達到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效果。對于免責條款以外的快遞服務合同條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履行一般性的概括式提示義務。目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大量使用電子運單。此類快遞運單的表面積較小,不足以記載全部快遞服務合同條款。在此情況下,登載于企業網站、應用軟件的快遞合同條款應當以醒目方式公開,對其中的免責條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宜采用口頭告知或者其他合理方式進行提示,引起寄件人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寄件人對快遞服務合同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內容提出解釋要求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既應當說明該條款的含義,也應當說明該條款可能給寄件人帶來的風險。
摘自《快遞暫行條例釋義》P107-110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內容簡介:《快遞暫行條例》是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之后郵政業法治建設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郵政體制改革以來繼郵政法修訂后郵政業取得的又一個重要立法成果。我國郵政業改革發展進入了新時代、開啟了新征程,行業正處在由大到強轉型的關鍵節點,《條例》應運而生,指明了方向、創造了機遇、提供了支撐、理順了關系、解決了難題,將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推進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人民群眾和廣大用戶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基礎性、關鍵性作用。本書是國家權威機關對《快遞暫行條例》的解讀,為社會公眾及相關從業者學習新法提供了權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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