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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大會決議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和程序性瑕疵的補正
前文已提到,公平公正決議的作出離不開對嚴格程序的遵守,因為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和保障,影響決議結果的價值,決議程序的不正義往往導致決議結果的瑕疵。而且程序本身所包含的公開、辯論、回避等內容,就體現了公平、參與、人道、及時、和平、正統等獨立價值,展現出對于實體正義追求的信心和決心。此外,程序正當還是決議對團體和成員具有約束力的重要來源。即使在做出的決議不是最正確的情況下,只要程序是正當的,便能讓人心悅誠服地接受結果。在決議過程中若想體現程序的正當性,首要的是要有議,要使議成為決的前提。也就是說決議的形成必須經過集體公開而充分的討論、辯論,會議主持者有義務公平地分配發(fā)言的時間和機會,各方都有自由表達自己觀點并向他方提出質詢的權利,使不同思想、觀點得到應有的交流和碰撞。此外,在表決階段.與表決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成員還應當回避。決議作出后應盡快通知利益受損者,并向他們提供質詢和申請聽證的機會。
當事人因對決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訴訟,在訴訟的過程中,倘若公司對存在的瑕疵做出了補正,法院對此就應當采取積極的態(tài)度應對。例如.股東會決議因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會議通知而被提起決議撤銷之訴,一審法院否認了決議的有效性。倘若在二審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公司按照章程重新作出了會議通知,并召集了股東會,且作出了與被撤銷的決議內容相同的決議,二審法院在進行審判時就應當認定公司的行為修正了之前決議在通知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應當承認其效力。
二、程序性瑕疵應以嚴重程度區(qū)分對待
公司股東會決議這一典型而特殊的法律行為,表決權人的意思意志指的并非表決內容的絕對一致,而是指遵循一定的議事程序后,按照多數絕規(guī)則產生的凝結意思。換句話說,公司這一社團法人的意思形成是各股東“以整體程序依法討論的結果”。因此,股東會決議的民主性取決于決議的民主性和決議程序的正當性。民主性的要求是為了確保決議能夠充分吸收并適當調和表決權人之間可能相互沖突的個人意志,正當性是使決議具有廣泛約束力、使人信服的重要來源。程序對于決議的產生,更準確地說對于決議正當性和有效性的產生具有非常重大的影響,毫不夸張地說完全可以動搖決議效力的根基。
在現行的公司法效力評價體系下,倘若不加質疑地忠實于法律的規(guī)定,將仿冒股東簽名的事實歸屬于股東會程序性瑕疵,完全有可能造成評價不當的結果;倘若我們以追求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為理由,給予仿冒股東簽名的行為以決議無效的法律評價,肯定會遭到適法牽強的質疑。之所以會出現司法適用上這種兩難的尷尬境地,究其原因就在于仿造股東簽名這一行為原則上應屬于程序性瑕疵,遵照法律應以決議撤銷的法律后果應對之:但這種程序性瑕疵與一般的程序性瑕疵相較又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其危害性之大直至對決議表決程序的正當性和決議本身的拘束力具有直接的破壞性作用。而且不能通過真正的有表決權人事后的同意或追認行為等補救措施進行救濟,以使決議重新獲得正當性與合法性,試圖通過利益衡量的解釋方法以及對交易穩(wěn)定等社會價值的追求使決議重新獲得合理性也解釋不通。因此,《公司法》第22條不對瑕疵的嚴重程度加以區(qū)分,而是對公司決議的程序性瑕疵采取一視同仁的法律應對、適用同一的評價后果,存在規(guī)范假設上的嚴重漏洞。仿冒股東簽名是一個實踐性問題,歸屬于決議程序性瑕疵這一事實認定更毋庸置疑,但其對決議的程序正當性破壞的嚴重程度,以決議可撤銷作為其法律后果的確有損于法律的威懾力。這類程序性瑕疵應以何種法律評價應對之值得思考。
摘自《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研究》P283-285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內容簡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研究》以商事效率和公平正義為基本出發(fā)點,明確了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瑕疵制度的激勵與協調功能,提出了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瑕疵事由的合理歸類標準,深入研究了具有濫用多數決規(guī)則、侵害成員合法權益、偽造簽名等特殊事由的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為完善我國股東大會決議效力評價制度與救濟制度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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