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麗瓊 馮曉奕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
所謂“200人公司”,是指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200人是中國證券市場一個敏感詞,有關法律、法規對此都作出了規定。從實質上分析,200人是公募與私募的分界線,公募重在注冊制,私募重在合格投資者制度,200人的界限是否合理學界有很多討論,但在國內現行法律監管體系下,對于擬在中國資本市場尋求一席之地的很多企業來說,200人是個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上位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和《證券法》中關于200人的要求表述如下:
(一)《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發起人數量有所限制
《公司法》第78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時發起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但以后通過定向發行或者轉讓之類股東人數可能會超過200人,《公司法》對此不再限制。
(二)《證券法》對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
《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證券法》明確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而超過200人就視為公開發行證券的一種形式,即向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需要經過批準。如果在股份公司設立后的運作過程中,股東人數實際超過了200人,這類企業如果有掛牌、發行上市的需求,是否有可行的路徑?
二、關于200人公司擬IPO面臨的問題
在企業IPO的過程中,最主要的法規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因此,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這是一個禁止項,如果擬IPO的公司報告期存在這個問題,或者報告期前發生但在報告期內未得到糾正,就無法實現IPO。股東超過200人的公司是否存在這樣的問題,需要追尋一下200人公司形成的原因和過程。
三、關于200人公司形成的原因
目前超過200人的“問題公司”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是2006年《公司法》生效前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1992年5月15日國家體改委等體改生[1992]30號發布)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直接持股;
二是城市商業銀行因由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組而來這一歷史形成背景導致城市商業銀行股東超過200人:
三是新三板掛牌公司經過做市或協議轉讓后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四是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
五是其他因公司不規范增發和股份轉讓導致股東超過200人的情況。
......
摘自《私募基金實務精要2》P373-374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內容簡介:《私募基金實務精要》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籌備、運營與管理:操作細節與核心范本》《《《私募基金實務精要1》姊妹篇,作者專注于高品質的私募基金實務,致力于推動私募基金在實務技術層面的整體發展。
淘寶鏈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1891debTRUwNd&id=571359865981
微店鏈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561444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