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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夏
【案例名稱】大學招生名額案(Numerus Clausus I,BVeIfGE33,303,1972年7月18日)
【關鍵詞】職業自由 平等原則 社會國家原則 分享權(給付權、受益權)
【案情】
在1972年的大學招生名額案中,聯邦憲法法院對州法中關于高校招生限制的規定是否違反《德國基本法》進行了審查。
漢堡大學和慕尼黑大學的醫學院,多年來一直有招生名額上的限制。在1970/1971年冬季學期,漢堡大學的2575個申請者中,只有38人被錄取;慕尼黑大學也僅在4500個申請者中錄取了240人。根據1969年4月25日的漢堡州《大學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招生錄取限制可以通過招生錄取章程加以規定,章程同時應對申請者的遴選和招生數量加以規定。根據第17條第3款的規定,招生章程由大學的學術委員會在相關專業領域的聽證之后制定。1970年2月14日由漢堡大學學術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在臨床前學期中醫學和牙醫專業的德國申請者招生錄取章程”中,規定了名額的分配原則,其中60%按“能力標準”(Leistungsgesichtspunkten)分配,40%按“申請年限原則”(Jahrgangsprinzip),即按“等待時間”(Wartezeit)進行分配。此外,每個學期都為情況特殊的“特困生”留有特定位置。按“能力標準”進行的遴選原則上以高中畢業的平均成績為主,擁有漢堡高中畢業成績的申請者,其平均成績會在原有基礎上提高0.5分;根據“申請年限原則”進行的遴選中,服兵役或服過替代役的申請者擁有優先權。
1970年7月8日的《巴伐利亞高校錄取法》以及基于該法由巴伐利亞州教育文化部在1970年7月31日制定的《實施規章》,同樣規定根據高校機構的接收能力而決定相關專業的招生錄取限制。其中規定了與漢堡相似的學生位置分配原則,即在為“特困生”和外國留學生預留部分位置之后,招生名額中的60%按照“能力”和“成績”進行分配,40%按照“申請年限”進行分配,其中服兵役和替代役者優先。根據《高校錄取法》第3條第2款規定,擁有巴伐利亞州高中教育證明以及在巴伐利亞州擁有住所的申請者如果申請巴伐利亞州高校的相關專業,應在由能力程度決定的招生序列中受到優待,同樣情況也適用于在巴伐利亞擁有住所而在鄰州獲得高中教育證明的申請者。
本案所涉的《德國基本法》條文主要包括:
《德國基本法》第12條第1款:“所有德國人均享有自由選擇職業、工作位置以及教育機構的權利。從事職業只能通過法律或者基于法律加以規制。”
《德國基本法》第3條第1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1款:“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民主的、社會的聯邦國家。”
《德國基本法》第28條第1款第1句:“各州中的合憲性秩序必須與共和的、民主的、社會的法治國原則相符。”
【判決要旨】
“1.本案涉及對下述問題的憲法判斷,即對于特定專業方向的新生來說,能否在窮盡了全部教學容量后,對其進行絕對的招生名額限制。
2.從《德國基本法》第12條第1款第1句所保障的職業選擇自由以及教育機構選擇自由,及其與一般平等原則以及社會國家原則的聯系中,可以推導出被高校錄取的權利,該權利可以通過法律或者基于法律加以限制。
3.對于特定專業方向的新生來說,絕對的招生名額限制只有在下述條件下才是合憲的:
(a)在絕對必要的界限內,在徹底利用了現有的通過公共資源而創建的教學容量的前提下被加以規定:并且
(b)依據客觀適當的標準所進行的遴選與分配為每一個具有被高校錄取資格的申請者都提供了機會且盡可能充分地考慮了個體對教育地點的選擇。
4.有關絕對招生名額限制規定的前提條件以及適用的遴選標準等最重要的決定應由立法者自身作出。至于進一步的細節問題,在特定的界限內可授權高校加以規制。
5. 1969年4月25日的《漢堡大學法案》第17條的規定與《德國基本法》并不相符,因為立法者在規定絕對的招生名額限制時.并沒有就遴選標準的種類以及序列關系加以規定。
6. 1970年7月8日的《巴伐利亞招生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與《德國基本法》并不相符,因為該法律規定:擁有巴伐利亞州住所的大學申請者——該申請者擁有一個在巴伐利亞州或者在鄰州教育機構中申請到的教育證明( Vorbildungsnachweis)——被認為在一般情況下以及在絕對窮盡教學容量的情況下應該獲得在鄰近家鄉攻讀學業的機會,為實現這個目的,應該保證這部分申請者在根據能力所確定的招生序列中獲得優待。
7.聯邦與各州對所有可供分配的學生位置的分配承擔共同責任,在使用統一遴選標準的前提下建立一個跨區域的機構。”
......
摘自《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1輯):基本權利總論》P95-97頁,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判構成了當下德國憲法學的主要理論來源,是學習研究德國憲法所必須掌握的基本資料。《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1輯):基本權利總論》選擇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于基本權利的12個重要判決進行譯介,這些案例對于德國的基本權利理論與實踐具有開創性和拓展性意義,構成理解德國基本權利基礎理論的綱要。同時,通過翻譯各個判決的要點、描述其論證過程、闡述其理論背景和后續影響,本書希望能夠展示德國憲法教義學的學術積累過程,以及解決重大社會爭議的法律方法與技巧。此外,這些案例涉及私法關系中的言論自由、大學招生名額的分配、墮胎規制中胎兒與母親的權利保障、刑罰的合憲性、反恐與人權等具體問題,對于當下中國類似問題的解決也不無借鑒與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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