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體系是指包括刑事實體法以及刑事程序法在內的一切有關刑事處罰的法律體系,國外一些國家把類似國內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也劃入到刑事法律體系中,比如德國的保安處分以及一些歐美國家的違警罪。我國的刑事法律體系是以刑罰為中心構建的一系列ei實體法、程序法以及相配套的其他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包括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職權范圍之內制定的司法解釋。因此,刑事法律推定包括刑法典中的法律推定以及刑事司法中的法律推定,而刑事事實推定規則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文件以及刑事指導性案例中確立的推定規則。
(一)刑事法律推定
刑法中,按照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不能單獨依靠推定就直接定罪,所以推定在刑法典中,主要體現為對于定罪涉及運用推定來認定犯罪的某一構成要件。[1]具體在刑法典中,刑事法律推定的范圍主要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交通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非法持有類罪。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刑事訴訟法學界有不少學者認為《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典型的推定型犯罪。刑法學界則有不少學者否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存在推定,認為該罪是持有型犯罪,國家工作人員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是構成該罪的基本要件;“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這是工作程序,絕非實體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從本質上看,這是多余的。刑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贊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存在立法推定。有學者總結持有說的基本觀點,按照該學說可以進一步推導出如下結論:“可以責令說明財產來源”是程序性條款;行為人說明財產來源是在承擔一種證明責任;《刑法》第395條第1款的規定屬于法律推定。而有學者從復合行為說的視角來分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為其既非持有型犯罪,也非不作為犯罪,而是由作為或者持有形式的非法獲取巨額財產和不作為形式的拒絕說明巨額財產來源的雙重行為復合而成,“不能說明”實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消極犯罪構成要件,并據此提出該罪中實際存在兩個推定:一是針對財產來源這一客觀要素的法律推定:一是針對豐觀明知要素的事實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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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推定規則研究》p276-278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內容簡介:《推定規則研究》系從規則的視角來審視推定規則,全方位解析推定規則。第*章分析了推定規則的基本概念,并與相近概念進行了區分,簡要回顧了推定規則的歷史,按一定的標準對推定規則進行分類,同時提出推定規則的適用原則。第二章從宏觀視角來分析推定規則,分別從邏輯學、法哲學、法理學以及法經濟學四個宏觀維度來研究推定規則。第三章從微觀視角來剖析推定規則,認為推定規則由基礎事實、常態聯系、推定事實和反駁四個要件構成,對每個要件都做了詳盡的分析。第四章借助法的實證分析,梳理了中國司法實踐中的民事推定規則、刑事推定規則以及行政推定規則的現狀、特點和缺陷。第五章在前四章的基礎上,將推定規則的理論研究與中國現狀相結合,重新建構中國的推定規則體系,對民事推定規則、刑事推定規則以及行政推定規則進行具體建構并提出了推定規則的司法程序,*后草擬了中國的推定規則的立法建議稿。獨特的研究視角使本書的研究成果獨樹一幟,具有一定的理論創新和實踐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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