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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與張某簽訂了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于合同簽訂之日付給張某定金2萬元。另外,中介公司承諾:該公司代王某辦理房屋貸款、過戶、評估等手續,事項辦理完畢后,由王某支付中介費和辦理前述事項代理費,合計3萬元。
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張某不履行過戶手續,買受人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法院調解結案。不久中介公司將王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各項費用合計3萬元,理由是他已經促成了買賣雙方合同的簽訂,至于出賣人不愿意履行合同與其無關,根據他與王某簽訂的中介合同約定,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支付“中介費”3萬元。
L律師接受王某委托出庭代理此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張某的房屋根本無法過戶,因為根據Z市地方規章、政策的規定,二手房過戶要求原業主的房屋自交付之日起已滿5年,張某的房屋還有一年半才能滿5年。對該重要事實,在促成雙方簽約的時候,中介公司予以了隱瞞,最終導致買賣雙方的合同根本上履行不能。經過L律師在法庭上的據理力爭,終于迫使原告撤訴,有效維護了王某的合法權益。在這里,中介公司就采用了“瞞天過海”的手段,為了獲得非法的中介費用,惡意隱瞞事實真相,在明知房屋無法過戶的前提下,仍然促使買賣雙方簽約,然后再通過“捆綁”簽約的形式,作出不利于買賣雙方的約定,最后一旦自己的“中介費”得不到支付,就采用訴訟的方式主張“權益”。別小看這樣劣質的手段,很多城市都大量存在這樣一些卑劣的中介公司,而且還屢屢得手。
談判的核心就是滿足彼此的需求。如果我們無法真正了解對方需求,無法切實滿足對方需求,我們的談判進程會比較辛苦,談判目標很難達成。因而,談判的過程就是了解、確認需求的過程,就是改變、調整需求的過程,就是滿足、接受需求的過程。實務中,我們應該如何掌握談判需求,以更好為談判服務,這需要我們從實務中探索規律,發現規律,總結規律,使用規律。
三、從談判目標中確認需求
通過談判目標的研究,通過委托目的的訴求,通過雙方的交流溝通,一般情況下,我們很容易判斷與明確對方需求,并循著這種需求,制定切實可行的談判策略,展開相應溝通與談判。我們把這種需求理解為主動的、明確的、穩定的需求。這種需求相較于被動的、不明確的、變化的需求而言,要容易掌控許多,談判中更容易對癥下藥,實現談判目標。在一個股權收購項目中,雙方的需求從始至終都是明確、具體、穩定的。
摘自《贏在談判:商務律師的成功法則(第二版)》p035-036頁,北大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內容簡介:律師與談判是一種相互需要、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關系。作為受命于危難憂煩之際,效力于是非曲直之間的法律職業人士,律師實際上就是一種不斷變復雜為簡單,變被動為主動,化腐朽為神奇,挽狂瀾于既倒的職業。而談判,就是幫助當事人實現上述目標的專業本領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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