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書
(2005-8-8)
繼承權公證書
1.格式 繼承公證書
(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
×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
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
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
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
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說明
繼承權的公證應注意的事項有:
(1)不動產繼承,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如果是多個繼承人
的,則必須到同一個公證處申請公證。如果是幾個公證處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
協商去一個公證處公證。
(2)當事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包括:①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②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如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等。
③被繼承人的遺產產權證明,如房產證等。④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提
交遺囑。⑤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如父子關系、夫妻關系等,以證明繼承
人是否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3)代位繼承的,應當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