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歷屆真題>>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 試卷四(答案)
http://m.zenchang.cn 2010-9-16 8:44:40 來源: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 試卷四(答案)
以下各題所列A、B、C、D選項中,下劃黑線的即參考答案。
一、參考答案(要點):
1.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依法治國的基本內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備,樹立憲法法律權威和權力制約四個方面。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國的政治基礎,法制完備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樹立憲法和法律權威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權力制約是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
2.在政法領域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是黨中央在深刻分析國際國內形勢及當前社會矛盾作出的戰略決策,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推進政法工作的關鍵環節。
3.在政法工作領域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是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鞏固依法治國政治基礎的關鍵環節。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滿足社會發展客觀要求,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創新實踐。深入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是樹立憲法和法律權威,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規范、各項權力依法約束的必然遵循。
二、參考答案:
1.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在我國,存款屬于盜竊罪的對象,趙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而且是盜竊既遂。
2.趙某致錢某死亡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以下處理意見:(1)第一行為即勒頸部、捂口鼻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即將錢某“尸體”縛重扔入河中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時對死亡有間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則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否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3)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故意,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4)將兩個行為視為一體,作為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來處理,只要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就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應當認為,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而且客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欲發生的結果完全一致,故應肯定趙某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3.趙某向孫某勒索20萬元的行為是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一方面,趙某實施了脅迫行為,孫某產生了恐懼心理,并交付了財物。所以,趙某的行為觸犯了敲詐勒索罪;另一方面,錢某已經死亡,趙某的行為具有欺騙性質,孫某產生了認識錯誤;如果孫某知道真相就不會受騙、不會將20萬元交付給趙某。因此,趙某的行為也觸犯了詐騙罪。但是,由于只有一個行為,故成立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4.趙某的行為成立自首。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這是針對后來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雖然可以根據司法解釋否認趙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認后一次自動投案與如實交待成立自首。
5.孫某的行為雖然屬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為孫某雖然將公款挪用給個人使用,但并沒有超過三個月未還。
三、參考答案(要點):
1.判斷。不能認定張某收受賄賂。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52條、第176條規定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明理論關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闡述,具體是指:(1)據以定罪的每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2)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3)犯罪事實各部分有相應證據證明;(4)全案證據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唯一。
3.分析。——從犯罪行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證明張某收受兩筆款項問題上,均為“一對一”證據,既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沒有收受賄賂,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收受了賄賂。——從本案涉案人員情況看,石某、楊某均為本案利害關系人,有可能為了推脫罪責陷害張某。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這種可能性。
4.處理。本案證據在證明張某收受這兩筆錢這一關鍵問題上沒有排除其他可能性,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四、參考答案:
1.甲公司。因為大蒜是動產,除合同有特別約定外,以交付作為其所有權轉移的標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大蒜交給丙公司時視為完成交付,故此時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權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權,享有處分權,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間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擔。在途貨物的買賣,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故大蒜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戊公司承擔。
4.不能。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公司不能因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購銷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乙公司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為甲公司通過向乙公司支付50萬元綠豆貨款的行為,表示其已對張某無權代理行為進行了追認。
7.無效。丙公司的轉賣行為屬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行為,因為甲公司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
8.無權。因為己公司構成善意取得。
五、參考答案:
1.B縣和D縣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兩個法院,管轄協議無效。本案為合同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轄。
2.一審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是錯誤的,因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訴訟;一審法院漏判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是錯誤的,因為判決應針對當事人請求作出。
3.本案中,上訴人為鐵成公司;被上訴人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4.二審法院對一審漏審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進行判決是錯誤的。對這一請求二審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請再審。
6.法院應當裁定再審,因當事人有新證據;法院應當就解除合同的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六、參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許有限公司章程對利潤作出不按出資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響公司的有效設立。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不構成。經過股東會決議,簽訂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對公司的債務。
4.未超過。因為丁作為債務人一直在履行債務。
5.無權。因保證合同是甲與銀行之間的合同。
6.能夠。因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東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7.能夠。設備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
8.不享有。因為不是對外轉讓。
9.有效。萬水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捐贈行為,因其不履行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損害了萬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關于債的保全撤銷權的條件。
七、(略)
日期:2010-9-16 8:44:40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