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民政部《關于檢察人員傷亡撫恤待遇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民政部《關于檢察人員傷亡撫恤待遇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民政部《關于檢察人員傷亡撫恤待遇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民政部《關于檢察人員傷亡撫恤待遇問題》的通知
1995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民政部《關于檢察人員傷亡撫恤待遇問題的通知》(民優發〔1995〕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隨著檢察機關任務日趨繁重,辦案中遇到的危險性也加大了,因公犧牲、傷殘的人員有所增多。為保證檢察機關、檢察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國家充分考慮檢察機關不同于一般行政機關的特點,規定了新的符合檢察工作實際的撫恤標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檢察人員及其家屬的關懷和愛護。認真貫徹《通知》精神,做好檢察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對穩定隊伍,激勵廣大檢察人員的敬業精神和獻身精神有著重要意義。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政工部門要掌握有關撫恤工作的政策、規定及辦事程序,主動配合當地民政部門,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各地在貫徹通知過程中,遇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民政部關于檢察人員傷亡撫恤待遇問題的通知
民優發〔199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檢察機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直接承擔著其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為保證檢察機關檢察人員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經征得財政部同意,現將檢察人員(含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傷亡撫恤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檢察人員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記、追認功勛的),按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被國家授予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二)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增發25%;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0%;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0%;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對于多次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不累計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發。凡調離檢察工作崗位的,死亡后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增發的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經費渠道不變。
二、對在制止、偵查犯罪活動,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的行動中,被犯罪分子致殘的檢察人員,經治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由規定的審批機關比照因戰性質辦理評殘手續,并予以撫恤。
三、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