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
199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刑二〔1995〕5號“關于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者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并已構成犯罪的,不應實行數罪并罰,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處理。
二、對被告人購買了一定數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販賣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應當按已查明的銷售數額確定其販毒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