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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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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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現將《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賠償案件訴訟文書樣式
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09次會議討論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的程序,作暫行規定。
一、立案審查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入筆錄,并填寫《口頭申請賠償登記表》一式四份,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根據賠償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除符合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經依法確認有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一審宣告無罪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二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釋放證明書;
(二)經依法確認有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
(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賠償義務機關是偵查、檢察或者監獄管理機關的,應當提供上一級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復議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明材料。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及時通知賠償請求人。缺少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通知賠償請求人予以補充。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
第五條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于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第六條 賠償委員會立案后,在依法作出決定之前,賠償請求人申請撤回賠償申請的,應當準許。
二、案件審理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決定立案審理的賠償案件,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八條 賠償委員會立案后,應當于十五日內將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書副本送達復議機關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或者相關證人提供有關情況、案件材料、證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
第十條 賠償委員會對賠償請求人和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調查取證,應當分別進行。
第十一條 經審查,賠償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寫出賠償案件審查報告,并附有關案卷和證明材料,報請賠償委員會主任提交賠償委員會審理。
第十二條 賠償案件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的由來;
(二)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
(四)申請的賠償案件確認情況、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情況以及復議機關的復議情況;
(五)承辦人審查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六)處理意見和理由。
第十三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案件依法不公開進行。
第十四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賠償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的意見為賠償委員會的決定意見。
第十五條 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必要時由賠償委員會主任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當分別下列情形依法作出決定:
(一)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或者復議機關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賠償數額適當的,應當決定予以維持;
(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復議機關復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的,應當撤銷原決定,依法作出決定;賠償方式、賠償數額不當的,應當作出變更決定;
(三)經依法確認有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應當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
(四)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事項屬于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或者已超過法定時效的,應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第十七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案件作出的決定,應當制作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
(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四)決定的理由與法律依據;
(五)決定內容。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由賠償委員會主任審核簽發,加蓋人民法院院印。
第二十條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復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執 行
第二十一條 賠償委員會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應當根據決定事項,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四、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后,賠償委員會如發現原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必須改變原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理,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賠償申請,可以委托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為代理人。
第二十五條 賠償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賠償案件的審判組織。賠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具體事宜。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的,審理賠償案件可參照本規定。
賠償案件訴訟文書樣式1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法委賠字第××號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況)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復議機關……(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于××××年××月××
日,以……(申請賠償案由)為由,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名
稱)……(申請賠償的具體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與
否,以及賠償情況,復議機關及復議決定情況)。……(賠償請
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決定的理由,要求賠償委員
會作出決定的事項及理由)。
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敘述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
關確認的侵權事實,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決定情況、復議情
況,賠償委員會審查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據此,賠償委員會認為,……(決定賠償、不予賠償,或者
維持原決定、撤銷原決定、變更原決定的理由)。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以下主文)
(一)決定賠償主文
……(賠償義務機關名稱)賠償……(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
稱)……(賠償方式及賠償數額)。
(二)決定不予賠償和維持原復議決定主文
駁回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關于……(申請的事
項)的申請。
(三)撤銷復議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決定,重新作出決定
的主文
一、撤銷……(賠償義務機關名稱)……(決定的時間及文
號)決定和……(復議機關名稱)……(決定的時間及文號)的
決定。
二、……(賠償義務機關名稱)賠償……(賠償請求人姓名
或名稱)……(賠償方式及賠償數額)。
(四)變更復議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的主文
……(賠償義務機關名稱)賠償……(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
稱)……(賠償方式及賠償數額。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已決
定賠償并已支取的部分應寫明予以扣除)。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人民法院印章)
××××年××月××日
賠償案件訴訟文書樣式2
××××人民法院決定書
(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用)
(××××)×法賠字第××號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況)。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于××××年××月××
日,以……(申請賠償案由)為由,要求本院……(申請賠償的
具體要求)。
本院查明:……(敘述應予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事實,以及
認定的證據)。
本院認為:……(決定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理由)。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以下決定主文)
(一)決定賠償主文
賠償……(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賠償方式及賠償
數額)。
(二)決定不予賠償主文
對……(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以……(申請事項)的申
請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人民法院印章)
××××年××月××日
賠償案件訴訟文書樣式3
關于……(寫明賠償請求人姓名
或名稱和案由)一案的審查報告
(××××)×法委賠字第××號
一、案件的由來
……(寫明賠償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不服……(寫明賠償
義務機關名稱)××××年××月××日作出的(××××)×
×字第××號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或逾期未作決
定),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二、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及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
稱
……(分項寫明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
議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三、賠償請求人的申請事項及理由
……(寫明賠償請求人提出申請事項的依據,所陳述的事實
及其申請的理由。對此部分應作必要的歸納,力求簡明扼要)。
四、申請的賠償案件確認情況、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以及
復議機關的復議情況(或逾期未作決定、復議決定的情況)
……(寫明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所作的確認及
其所依據的事實、法律根據;或逾期未予確認的情況。賠償義務
機關對該申請作出的決定(包括決定賠償、決定不予賠償)情況
及其所依據的事實、法律根據;或逾期未作決定的情況。復議機
關的復議情況及其所依據的事實、法律根據;或逾期未作復議決
定的情況)。
五、承辦人審查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寫明經審理查證后所認定的事實及其證據和根據。詳
細寫明經過查證,原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哪些
是正確的或全部是正確的,有哪些可靠的證據可以充分證明;哪
些是錯誤的或是全部錯誤的,有哪些足以否定的理由和根據等)。
六、應當報告的其他情況
……(寫明與本案有關的,尤其是與案件的處理有直接關系
的情況,有什么問題就寫什么問題,沒有就不寫)。
七、處理意見及理由
……(寫明根據認定的事實,遵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對賠
償請求人的申請及其理由能否成立,作出全面的分析評定;對于
原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決定是否正確,是全部正確或者
部分正確,哪些部分有錯誤或者全部錯誤,理由和根據有哪些,
作出全面的分析評定。并在分析評定的基礎上引述法律、法規的
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對于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決
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方式得當的,應當予以維持;對于賠償義
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或者處理方式不當
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變更;對于經依法確認有賠償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
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應當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對于賠
償請求人的申請屬于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的情形,或者已超過法定時效的,應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承辦人 ×××
××××年××月××日
賠償案件訴訟文書樣式4
口頭申請賠償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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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頭申請賠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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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性別 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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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請求人 |職業(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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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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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義務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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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議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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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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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 | |
| 情況(決定賠償、 | |
| 不予賠償,逾期不 | |
| 作決定,不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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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議機關復議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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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請求人的要求、 | |
| 事實根據和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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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