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辦字[2005]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試行。試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高檢院。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制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三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經過偵查認為應當撤銷案件的,應當制作擬撤銷案件意見書。公訴部門經過對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應當不起訴的,應當制作擬不起訴意見書。
偵查部門、公訴部門應當及時將擬撤銷案件意見書或者擬不起訴意見書以及相關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撤銷案件或者擬不起訴的,經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程序,提出表決意見后,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應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報送案件時,應當將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一并報送。
按規定報請檢察長決定的,檢察長如果不同意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應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長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由檢察長決定。
第五條 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同意擬撤銷案件意見或者擬不起訴意見的,應當由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將擬撤銷案件意見書或者擬不起訴意見書,以及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連同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在法定期限屆滿七日之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重大、復雜案件,在法定期限屆滿十日之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將處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法律文書以及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復印件等,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六條 對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審批的擬撤銷案件或者擬不起訴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相應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承辦。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辦理,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七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擬撤銷案件或者擬不起訴案件,應當提出是否同意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意見,連同下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擬撤銷案件或者擬不起訴案件,應當于收到案件七日內書面批復下級人民檢察院;重大、復雜案件,應當于收到案件十日內書面批復下級人民檢察院。情況緊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送達的,可以先電話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隨后送達書面批復。
第九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或者不起訴決定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第十條 擬撤銷的案件或者擬不起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不得因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批而超期羈押。羈押期限屆滿,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