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服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裁定的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服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裁定的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服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裁定的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服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裁定的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199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京檢字(1996)153號《關于涉及鐵路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當事人不服鐵路運輸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以及其他機關、單位、個人對鐵路運輸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案件,鐵路運輸檢察院及其上級主管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均有權受理、立案。
二、不服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由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行使抗訴權;不服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由同級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上級主管省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抗訴權。
此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