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印發《授予退(離)休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的規定》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印發《授予退(離)休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的規定》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印發《授予退(離)休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的規定》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印發《授予退(離)休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的規定》的通知
1998年2月25日,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
為表彰在建立和發展人民警察事業,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保衛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貢獻的退(離)休人民警察,激勵他們保持和發揚人民警察的優良傳統,增強全體民警的職業榮譽感、責任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有關規定,現決定,為已授警銜并在人民警察崗位退(離)休的人民警察頒發警銜榮譽章。現將《授予(離)休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授予退(離)休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的規定
第一條 為表彰在建立和發展人民警察事業,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保衛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貢獻的退(離)休人民警察,激勵他們保持和發揚人民警察的優良傳統,增強全體人民警察的職業榮譽感、責任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授予實行人民警察警銜制度以來在人民警察崗位(含所屬院校、研究所、報刊社等事業單位)已授警銜并經批準退(離)休的人民警察。
第三條 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包括榮譽徽章、榮譽證書和榮譽章紀念盒。
第四條 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所標明的警銜為人民警察退(離)休前最后所授予的警銜。
第五條 退(離)休人民警察在出席各種需要佩帶榮譽性標志的正式場合時,應佩帶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榮譽章應佩帶于衣服左胸上方。
第六條 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三級警監(含)以上人員,分別由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一級警督(含)以下人員,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廳、局,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授予。
第七條 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應在人民警察辦理退(離)休手續后,由所在機關采取適當方式授予。
第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榮譽章及榮譽證書,由公安部監制,不得偽造、冒領、出借、轉送,如丟失或損壞,不予補發。
第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