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涉及重要國家機密的案犯不公開審判問題的通知(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涉及重要國家機密的案犯不公開審判問題的通知(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涉及重要國家機密的案犯不公開審判問題的通知(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涉及重要國家機密的案犯不公開審判問題的通知(節錄)
1960年8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檢察院、法院、公安廳、局:
(一)為了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對于了解國家重要政治機密、軍事機密、經濟機密和國防尖端及科學技術重大機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處理,統一由省、市一級公安、檢察、法院機關指定專人辦理,依法不進行公開審理,不得公開宣判。如有必要在內部公開處理時,亦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對于軍隊系統的犯罪分子的審判,按軍隊的規定辦理。
(二)(三)(四)(五)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