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嚴格執行的六條規定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嚴格執行的六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嚴格執行的六條規定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嚴格執行的六條規定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舉報線索必須統一管理,個人不得私自處理,更不得瞞案不報、壓案不查。
二、立案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的案件管轄、立案條件和程序;撤銷案件,必須嚴格審批手續,不得違反規定立案、撤案。
三、審查逮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堅決防止該捕不捕、打擊不力;公安機關認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必須更換承辦人予以復議。
四、變更、撤銷逮捕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不得隨意、私自變更、撤銷逮捕措施。
五、審查起訴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得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必須更換承辦人予以復議。
六、辦理申訴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依法進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訴人,不得私自處理申訴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