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7號
為正確理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別簡稱為《決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統一認定罪名,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原有關罪名問題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表格標題
┏━━━━━━━━━━━━━━━━━━━┯━━━━━━━━━━━━━━━━┓
┃ 刑法條文 │罪名 ┃
┠───────────────────┼────────────────┨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 │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三)》第1、2條) │ ┃
┠───────────────────┼────────────────┨
┃第11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1、2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
┃條) │(取消過失投毒罪罪名) ┃
┠───────────────────┼────────────────┨
┃第120條之一(《修正案(三)》第4條) │資助恐怖活動罪 ┃
┠───────────────────┼────────────────┨
┃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 ┃
┃ │儲存危險物質罪(取消非 ┃
┃ │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
┠───────────────────┼────────────────┨
┃第127條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 ┃
┃條第1款、第2款》) │危險物質罪 ┃
┠───────────────────┼────────────────┨
┃第127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6條第2│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 ┃
┃款) │危險物質罪 ┃
┠───────────────────┼────────────────┨
┃第162條之一(《修正案》第1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
┃ │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
┠───────────────────┼────────────────┨
┃第168條(《修正案》第2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
┃ │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
┃ │用職權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
┃ │虧損罪罪名) ┃
┠───────────────────┼────────────────┨
┃第174條第2款(《修正案》第3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
┃ │證、批準文件罪 ┃
┠───────────────────┼────────────────┨
┃第181條第1款(《修正案》第5條第1款) │編造并傳播證券、 ┃
┃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
┠───────────────────┼────────────────┨
┃第181條第2款(《修正案》第5條第2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
┠───────────────────┼────────────────┨
┃第182條(《修正案》第6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
┠───────────────────┼────────────────┨
┃《決定》第1條 │騙購外匯罪 ┃
┠───────────────────┼────────────────┨
┃第229條第1款、第2款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組織┃
┃ │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罪名) ┃
┠───────────────────┼────────────────┨
┠───────────────────┼────────────────┨
┃第3款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取消中介┃
┃ │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罪┃
┃ │名) ┃
┠───────────────────┼────────────────┨
┃第236條 │強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
┠───────────────────┼────────────────┨
┃第291條之一(《修正案(三)》第8條)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
┠───────────────────┼────────────────┨
┃ │ ┃
┠───────────────────┼────────────────┨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
┠───────────────────┼────────────────┨
┃第342條(《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
┃ │地罪罪名) ┃
┠───────────────────┼────────────────┨
┃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取消國家┃
┃ │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罪名) ┃
┠───────────────────┼────────────────┨
┃第399條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
┠───────────────────┼────────────────┨
┃ │ ┃
┠───────────────────┼────────────────┨
┃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
┃ │判罪) ┃
┠───────────────────┼────────────────┨
┃第40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
┃ │職被騙罪(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
┃ │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