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0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最高院關于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我院。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屬于刑法規定的“易燃易爆設備”。行為人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的油品,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