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