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轉發《托收華僑國外遺產業務介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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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轉發《托收華僑國外遺產業務介紹》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轉發《托收華僑國外遺產業務介紹》的函
1973年8月14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廳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中國銀行廣州分行編印的《托收華僑國外遺產業務介紹》轉發給你們,以供參考。
中國銀行廣州分行,協助處理國外華僑遺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他們編印的這份“業務介紹”,是一份很好的參考材料。但是,由于外國政府的政策法令,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這份材料,只能起參考作用。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和中國銀行聯系,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處理。由于我國外銀行,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要委托國外律師代為進行,所以各地法院在向銀行提供“案情介紹”材料時,要注意保守國家機密。外國政府,對遺產繼承,都有時效的限制,如有延誤,就要喪失一部或全部權利。所以對此類案件的處理,要按急件辦理,不要延誤。
附:托收“華僑國外遺產”業務介紹
華僑死后在國外遺下的財產,是華僑生前在國外從事勞動和各種職業所得,是華僑的切身利益,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之一。根據毛主席關于“保護華僑利益,扶助回國的華僑”的教導,以及我國憲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國外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的規定,我們做好這項工作,就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僑務、僑匯政策。也具體地體現黨和國家對僑胞、僑眷的切身利益的關懷。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對于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和支援世界革命,都有一定的意義。
由于華僑的遺產在國外,要通過一定的法律手續,辦理必要的法律證明文件,向遺產所在地的有關當局,進行一系列的訴訟手續,才能取得遺產,所以這是一項涉外且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如果稍有疏忽,就會影響國家的聲譽,甚至會發生涉外事故,使國家造成政治損失。因此,辦理托收華僑國外遺產業務,必須嚴肅、認真、細致地處理,決不可馬虎隨便從事。
下面介紹托收華僑國外遺產業務常識,注意事項和具體手續,并介紹一下托收公傷死亡賠償和車禍索賠的具體手續。
一、遺產托收
我國華僑大多數居于資本主義國家(地區)或民族主義國家(地區),由于各國的外匯管理情況不同,我行辦理托收遺產的地區范圍還不很廣,還不是凡有華僑旅居的國家(地區)都能辦理,目前只是限于:加拿大、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及香港澳門地區。
(一)國外申辦遺產繼承的手續
資本主義國家大多數都有“遺產法”,繼承遺產均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遺產法”辦理。外國遺產條例繁多,甚為復雜,且不時有改變,故只能將一些比較基本的規定介紹一下。
在國外,人死后所遺下的財產,根據“遺產法”規定,一律由法院凍結,在未辦妥繼承手續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處理。遺產的繼承處理,大概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遺產人生前立有遺囑,指定其財產由某人繼承,被指定的繼承人憑遺囑依循法律手續向法院申請,便可得到遺產(這里說的遺囑,是指死者生前在律師樓立具并經法院備案的遺囑,而不是死者生前所寫的遺書)。另一種是沒有遺囑的,則由死者的血緣親屬向法院申請,經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確認申請人的繼承權后,才能得到遺產。外國“遺產法”關于繼承權的規定,大概分如下五級:(1)配偶;(2)兒女;(3)父母;(4)兄弟姊妹、祖孫;(5)其他半血緣親屬如叔(伯)姑侄等。申請繼承遺產,必須按上列等級順序遞次進行,不能越級。即夫死妻繼承,妻死夫繼承;如夫妻均去世,便由其子女繼承;無子女或已死亡,則由其父母繼承;如子女父母均去世可由其兄弟姊妹繼承;如死者無直系親屬,可由其旁系親屬繼承。凡有繼承權者已去世,均須辦理死亡證明書。合法繼承人如放棄繼承,須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國外申辦遺產繼承手續,其程序大體如下:
首先由申請人(或受權人)聘請律師,憑死亡證明書,遺囑,遺產憑證,本人的合法證件等(如繼承權證明書、委托書等),向遺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開庭審議,確認申請人的繼承地位后,便發給遺產執管證(俗稱承辦紙),再由繼承人向遺產稅局申報免稅或繳納遺產稅后(香港遺產在十萬元以下免稅),清償死者的債務(律師代領到遺產后,即代登報公告債權人,由登報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索償,逾期作放棄債權論,以后不得追究),支付各項費用,所余的財產才歸繼承人受益。
港英法院規定,凡申領無遺囑的遺產,申請人須覓具雙倍于遺產數額的財產保證,才能申請遺產。
(二)國內承辦代收遺產的手續
下面介紹國內歸僑、僑眷及港澳同胞家屬委托銀行代收國外遺產的手續:
委托人委托銀行代收國外遺產,首先必須提供遺產人的死亡證(在國外死亡均有死亡證;在國內死亡,可由各級人民法院核發),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股票、存款憑證、保險箱鑰匙等等)。經審查可以受理后,即介紹委托人到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辦理各項必要的證件。
(1)繼承權證明書。這是法院根據法律確認申請人的繼承權的重要文件,申請人必須領到這個證件,才有權申領遺產。這項證件的內容:①全部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地址。②被繼承人姓名(如有別名應同時填列)、性別、籍貫、生前住址、死亡日期及地點、終年歲數。③證明內容: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被繼承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死亡,留有遺產(無須詳列遺產情況及數目),生前有無遺囑,根據法規,確認某人有權繼承等。(詳后)
(2)委托書。這是以繼承人名義授權我指定單位或個人代辦申領遺產的必要證件,銀行必須取得此項證件,才有權代領遺產。委托書的內容:①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②受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地。③委托內容:授權某人全權代表申領遺產等,并必須寫明受權人有轉委權。港英法律規定,年滿21歲才算成年,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者,可由成年之繼承人代表授權。(詳后)
(3)其他有關證件:如其他有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等。(詳后)
上述證件,第(1)(2)兩項是必須的,第(3)項則視案情需要才決定是否辦理。各項證件的內容、文字結構、要求簡練、準確,不要羅嗦、冗長(因為這些文件寄到國外申辦時,尚須翻譯成當地文本,翻譯費是根據字數計算的)。這些證件辦妥后,尚須經我外交部領事司認證,并經有關國家駐我大使館簽證,才能生效。
上述各項證件是對外的正式的法律證明文件,除內容必須準確無誤以外,每份應裝訂成冊,要有封面封底,要用較好的白紙(如道林紙)印制,有條件的最好是排版鉛印,以示嚴肅。
除辦理上述證件外,為使在國外申領遺產工作順利進行,還須商請法院協助寫一份“案情介紹”,連同證件及遺產憑證一并交由銀行寄出供受托人參閱。“案情介紹”的內容,主要是整個案情簡介和在各項證件中沒有述及的其他有關情況,以及對遺產分配處理的意見等。
關于繼承權的確定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繼承權的辦繼承權證明書。如無直系親屬,那些依我國法律沒有繼承權的其他旁系親屬申辦繼承遺產證件時,則第(1)項證件應改辦“親屬關系證明書”,只證明其親屬關系,而不能確認其繼承權。繼承權將由受委托人憑親屬關系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件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確認。如其他旁系親屬與死者生前一向系互相贍養者,可以考慮核發繼承權證明書,但不能援引我國法律規定(例如,不能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
關于要求委托人提供國外有關遺產證件(如死亡證、遺產憑證等)問題。原則上提供正式的原本證件,但考慮到這些證件多在國外,為免往返寄遞,亦可提供影印的證件,供國內審核辦案,但將來在國外申領遺產時,必須將原本證件交給我指定的委托人,因為,影印證件不能憑以申領遺產之故。
受委托人的指定。目前我香港承辦代收遺產業務的,只有香港南洋商業銀行,香港交通銀行,香港新華銀行三家銀行,除南商行以銀行名義作為受托人外(因該行系在香港注冊登記開業)。其他兩行均系以個人名義受托,交行指定的受托人是該行的襄理樊兆瓏(男,銀行襄理,住香港德輔道中3號A)。新華銀行指定的受托人是該行的副經理曹允祥(男,54歲,上海市人,銀行副經理,住香港大道中17號)及襄理陳成耀(男,62歲,廣東增城縣人,銀行襄理,住香港大道中17號)。
委托業務分工:南商行多承辦香港以外地區的遺產案件。新華銀行承辦香港的遺產案件。交通銀行承辦香港的公傷死亡索賠與車禍死亡索賠等案件。
此外,新加坡中國銀行及澳門南通銀行亦承辦該地區的遺產及公傷、車禍索賠案件,但托辦之前須先通過我行與該兩行聯系,由該兩行指定受托人后,才進行辦理授權證件。
(三)托收遺存我香港各銀行遺產的手續
托收的遺產,如僅系存于我香港中國銀行,南洋商業銀行,交通銀行,新華銀行,國華銀行,中南銀行,金城銀行,鹽業銀行,浙江興業銀行,寶生銀行,廣東省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及澳門南通銀行的存款一般金額不大的,可憑存款憑證,死亡證,向當地人民法院辦理繼承權證明書(不須經外交部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簽證),寄由廣州中國銀行直接向存款銀行托收便可領到遺產,不須通過港英法律手續辦理。如遺產兼有其他非我銀行之存款,或保險箱,股票、不動產等,則仍按前述(二)項手續辦理。
(四)國內承辦行的分工
由于托收國外遺產是一項涉外且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統一對外,全省范圍內指定由縣(市)支行一級負責承辦,承辦的縣(市)支行亦不直接對外,均集中于廣州中國銀行統一聯系對外辦理。
由于國外繼承遺產復雜,上面介紹的,僅是一般辦案的大體手續。如遇到比較復雜的遺產案件,承辦行最好將案情及有關證件,先報送廣州中國銀行研究后,始再辦理。
二、托收公傷死亡賠償款項
公傷死亡賠償(包括海事死亡賠償)問題。在資本主義社會,由于社會本質所決定,勞動安全保護設施很差,廣大工人勞動安全多無保障,故公傷死亡情況屢有發生。工人因公死傷后,根據“勞工法”規定,死者家屬得向資方索取賠款,以資撫恤。但資本主義社會,政府機構是代表資產階級利益,其一切法律規定,并非為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著想,雖設有所謂“勞工處”的機構,其實質仍是為資本家服務的。故我們受理公傷死亡索賠案,是為維護我華僑、港澳工人利益而進行的“合法”斗爭,既是經濟斗爭也是政治斗爭,決不是一項單純的托收業務。
根據港英勞工法規定,工人因工死亡,即由港英勞工處出面處理,登記備案,“協助”死者家屬向港英法院申訴,由法院進行判決,裁定資方賠款數額(最高賠款額為死者生前36個月工資總和),限期將款交到法院,由法院發給死者家屬受領(此項賠款通常是由資方投保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其具體手續及程序是:死者家屬接到“勞工處”通知后,于一年內向法院申訴,逾期作自動放棄索賠權利,資方亦因而拒賠。死者的國內家屬接到勞工處通知后,應即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辦“親屬關系證明書”,委托書各一份,“親屬關系證明書”內容,除證明其親屬關系外,尚須證明死者生前系負擔該親屬的生活費用一部分或全部。委托書內容與托收遺產委托書內容大致相同(只委托事項改為代申請勞工死亡賠償)。目前銀行承辦此項案件均指定由香港交通銀行襄理樊兆瓏為受托人。除了辦理上述證件外,銀行尚須查明死者生前兩年匯款接濟其家屬的情況,出具匯款證明清單(逐筆填列匯款日期,匯出行名,匯款號碼,收款人姓名,金額,匯款人姓名即死者姓名)加蓋解付銀行(縣支行)正式公章。此清單連同親屬關系證明書、委托書,及“勞工處”通知書一并寄中國銀行轉受托人辦理。
為使能力爭得到最高額賠償,國內辦理證件時應注意下列幾項:
(1)死者之家屬中,有成年兒女正處壯年,而“勞工處”通知書上又沒有列其姓名者,可不必列入親屬關系證明書內。
(2)死者之家屬中有未成年兒女,“勞工處”通知書上沒有列其姓名者,可全部列入親屬關系證明書內。
(3)如死者系獨生子,其家屬中有老年已喪失勞動能力而“勞工處”通知書上沒有列其姓名者(主要是死者的父母或養父養母一向靠死者供養的鰥、寡、孤、獨的親屬),可全部列入親屬關系或證明書內。
上述那樣處理,主要是為將來出庭申訴時,作為向資方索取最高額賠償的充分根據,因為對方辯護律師也可據“理”提出壓低賠款額甚至拒賠之故。
此類勞工死亡索賠案,國內核發的有關證件,可不必經外交部及有關使領館簽證。
如死者有遺產,則國內法院應按繼承遺產案核發證件(核發繼承權證明書而無須另發親屬關系證明書),將繼承遺產和勞工索賠兩方面內容都包括進去,簽證手續亦按前者辦理。
三、托收車禍死亡索賠款項
車禍死亡索賠問題。資本主義社會,交通秩序混亂,勞動人民生命沒有保障,車禍死亡案件常有發生。根據資本主義法律規定,死者家屬可以聘請律師,向肇事當地法院起訴肇禍車主,向其索賠。此類案件即普通所謂“打官司”。根據港英法律規定,索賠港幣5000元以上或屬大錢債案,必需由律師再聘請大律師出庭。每次出庭費用,第一次為港幣3000元,以后每次為港幣1500元。如獲勝訴而被告人有能力付款者,費用可由其負擔大部分;如敗訴或被告人無能力付款,則原告人須負擔全部費用;原告人可要求法院將被告扣押,但每月原告仍須付給法院港幣180元。扣押后,債務作為還清,不得再提出申訴。由于車禍案情甚為復雜,且起訴費用甚巨,訟訴后果毫無把握,故我們承辦此類案件時,一般不輕易起訴,多由雙方聘請律師協商,由肇事人賠償一定數額款項了事。死者的國內家屬委辦此項案件時須先提供車禍肇事的有關詳情及證據,由承辦行送報廣州中國銀行與受托人聯系研究,經確定受理后,才通知委托人向國內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及委托書,因此類訴訟案,原告人必須向肇事當地法院領到遺產執管證(即須首先取得繼承人的合法地位)后,始有資格進行起訴。這些證件均須經外交部及有關使領館簽證方能生效。
四、各種有關證件式樣
繼承權證明書
(72)開證字第4號
繼承人:李玉玲,女,52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廣東省開平縣蜆崗人民公社春一大隊北村。
周漢源,男,27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廣東省開平縣蜆崗人民公社春一大隊北村。
周桂華,女,24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廣東省開平縣赤坎人民公社愛國大隊南村。
周漢邦,男,17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廣東省開平縣蜆崗人民公社春一大隊北村。
被繼承人:周文光,又名周亞光,男,廣東省開平東縣人,原住香港九龍佐敦道97號3樓。于1972年9月
26日在開平縣死亡,終年54歲。
查周文光又名周亞光,于1972年9月26日在開平縣因病死亡。死亡在香港留有遺產。死者生前無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死者周文光的遺產,依法應由其妻子李玉玲,兒子周漢源,周漢邦,女兒周桂
華4人共同繼承。特此證明。
廣東省開平縣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14日
委 托 書
委托人:李玉玲,女,52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廣東省開平縣蜆崗人民公社春一大隊北村。
周漢源,男,27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廣東省開平縣蜆崗人民公社春一大隊北村。
周桂華,女,24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廣東省開平縣赤坎人民公社愛國大隊南村。
受委托人:曹允祥,男,54歲,上海市人,銀行副經理,現住香港皇后大道中17號。
陳成耀,男,62歲,廣東省增城縣人,銀行經理,現住香港皇后大道中17號。
我們是周文光(又名周亞光)的妻子和兒女。周文光于1972年9月26日在開平縣因病死亡,死亡后在香
港遺有房產,座落于香港九龍佐敦道97號;及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香港渣打銀行遺有存款;在香港永安公
司遺有股權。根據廣東省開平縣人民法院1972年11月14日發給我們的(72)開證字第4號繼承權證明書,
現我們代表本人和周文光的未成年的兒子周漢邦,委托曹允祥先生和陳成耀先生為我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
代表我們在香港向香港有關當局辦理繼承上述遺產的一切事宜,領取周文光的遺產執管證,并全權代表我們
領取、執管、變賣和處理上述遺產。
代理人在辦理上述事項中,依法所作的一切必要手續,和簽署的各種有關文件,與我們親身在場所作或
簽署的同樣生效,我們均予以核準和承認。同時,代理人有轉委權。
委托人:李玉玲(簽章)
周漢源(簽章)
周桂華(簽章)
1972年11月14日
證 明 書
(72)開證字第5號
茲證明李玉玲,周漢源,周桂華于1972年11月14日來到我院,在前委托書上簽名蓋章。
廣東省開平縣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14日
死亡證明書
(72)開證字第6號
周文光,又名周亞光,男,廣東省開平縣人,原住香港九龍佐敦道97號3樓。是李玉玲的丈夫。
查周文光于1972年9月26日在開平縣蜆崗人民公社春一大隊北村因病死亡,終年54歲。
特此證明。
廣東省開平縣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14日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男,×歲,×省×縣人,現住×縣×公社×大隊×村。
×××,女,×歲,×省×縣人,現住×縣×公社×大隊×村。
我們的父親×××,于×年×月×日在香港因病死亡。死亡后在香港留有遺產。根據×省×縣人民法院
×年×月×日發給我們的×字第×號繼承權證明書,我們是×××的遺產的合法繼承人之一,現我們自愿放
棄繼承我們的父親×××的遺產的權利,該項遺產,由我們的母親×××全部繼承,特此聲明。
聲明人:×××(簽章)
×××(簽章)
×年×月×日
證 明 書
××字第×號
茲證明×××,×××于×年×月×日來到我院,在前面聲明書上簽名蓋章。
××縣人民法院
×年×月×日
親屬關系證明書
申請人:吳××,女,38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開平縣××公社××大隊××村。
關××,男,13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開平縣××公社××大隊××村。
關××,女,10歲,廣東省開平縣人,現住開平縣××公社××大隊××村。
關系人:關××,男,廣東省開平縣人,原住香港九龍××道××街×號×樓,于××年×月×日在香港
因公傷事故死亡,終年40歲。
查申請人吳××是關系人關××的妻子,關××是關××的兒子,關××是關××的女兒,關××生前
負擔吳××,關××及關××的全部生活費用,特此證明。
廣東省開平縣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