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對監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緩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對監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緩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對監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緩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對監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緩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聯合通知
1977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局:
近幾年來,有些地區對法院判處的和勞改單位放到社會上監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緩刑的犯人,放松了管理,以致有的犯人因為沒有落實監督改造措施,重新犯罪,繼續危害社會治安;有的犯人刑滿了得不到及時處理,影響落實黨的政策。這主要是由于“四人幫”的干擾破壞所造成的,必須予以糾正。
為了加強對敵斗爭,正確執行黨的政策,縣、市公安機關必須根據法院和勞改單位的通知,認真地把監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緩刑的犯人管理起來。屬于敵我矛盾的,要組織治保會依靠群眾落實監改措施,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審。屬于人民內部犯法的,也要由公安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負責監督。對病愈的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要及時收監。重新犯罪的要及時捕判。刑期滿了的要依法及時處理:原由勞改單位放出的,由勞改單位辦理手續;原由法院判處的緩刑犯,由當地公安機關宣布緩刑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原由法院判處的監外執行犯,由當地公安機關征得原判法院同意后,辦理手續。今后,法院除根據1956年3月10日中央十人小組的暫行規定,對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級知識分子或其他技術人員可以判處徒刑監外執行,不要再普遍運用判處監外執行的辦法。
請各地接此通知后,對此項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將檢查執行情況,于明年2月底以前報告黨委并報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