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問題的通知
198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
(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現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對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公安機關的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辦理。
(二)對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時將罪犯送往公安機關勞改部門指定的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三)對于判處拘役的罪犯,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公發〔1979〕185號《關于管制、拘役、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監視居住的具體執行辦法的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