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執行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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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執行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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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
院、公安廳(局):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公布后,有些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執行中提出一些具體問題。經我們研究后,現將執行這一《決定》的幾點具體意見通知如下:
(一)對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受理尚未偵查終結、起訴、判決的公訴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判決的自訴刑事案件,都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序辦理。但對這批積案,應抓緊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爭取早日辦結。
(二)對于1980年1月1日以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受理的公訴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自訴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在辦案時限問題上,應當盡可能地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及時辦結案件。對有些實在不能按期偵查終結、起訴、判決的案件,在1980年內,可由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擬訂適當延長辦案期限的具體辦法,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三)對于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需要拘留的,仍應依照逮捕拘留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不能援引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延長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