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準2007年4月17日由時任外交部部長李肇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