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涉抗震救災款物犯罪確保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涉抗震救災款物犯罪確保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涉抗震救災款物犯罪確保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涉抗震救災款物犯罪確保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
法〔2008〕2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汶川“5‘12”特大地震發生后,國內及國際社會向受災地區提供了大量的救災和重建款物,依法懲處涉救災重建款物的各種犯罪,是確保救災重建工作有效進行的重要條件。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通過依法懲治犯罪,確保抗震救災資金物資使用安全,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為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依法審理貪污、盜竊、挪用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等犯罪案件作為當前保障災后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救災資金物資的安全有效使用,要求確保全部救災款物真正用于災區和受災群眾,確保廉潔救災,向人民群眾交一個明白賬、放心賬。對涉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犯罪要嚴肅查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出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審理好有關犯罪案件,為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依法嚴懲涉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犯罪,堅決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對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發生的針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以下犯罪行為,人民法院要堅持特殊時期、特殊案件、特殊辦理的方針,依法及時受理,依法從重從快審判:
(一)貪污、挪用、侵占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犯罪行為。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遲滯撥付救災款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致使救災物資嚴重毀損浪費的犯罪行為。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管理、分配、撥付、發放、使用和監督檢查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
(四)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故意毀壞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犯罪行為。
(五)其他針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犯罪行為。
三、加強對涉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各高級人民法院要統一協調,加強調研工作,提高監督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審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受理或者審判的重大、敏感案件及相關情況、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要結合審判實際,認真剖析發案原因,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完善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司法建議,促進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推動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又好又快進行。
四、加強宣傳報道工作,為災后恢復重建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向社會進行廣泛宣傳,努力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切實維護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安全與效用。對涉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犯罪案件的宣傳報道,一定要從大局出發,要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維護災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鞏固抗震救災的成果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要進一步嚴肅司法宣傳紀律,凡涉及此類案件的宣傳報道,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