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正案規定,國 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是保證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員素質,加強法律職業人員管理、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保障法律職業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項基礎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大進步。
二、鑒于《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正案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兩法"關于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規定精神,司法部2001年的律師資格考試、最高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考試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初任檢察官考試都不單獨組織,并入擬于2002年1月舉辦的首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司法部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制定首次統一司法考試的方案。具體事宜另行公告。
四、已辦理2001年律師資格考試報名手續的人員,視為辦理統一司法考試報名手續,繼續有效。新考試的命題范圍原則上依據司法部頒布的2001年律師資格考試大綱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初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考試大綱確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內容將依據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試方案做適當調整,有關調整內容及考試時間、組織方式等事宜由司法部另行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0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