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09]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期,有關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向我院反映,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做出的臨時仲裁裁決、國際商會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可否依據《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在內地申請執行。為了確保人民法院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正確適用《安排》,統一執法尺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做出的臨時仲裁裁決、國際商會仲裁院等國外仲裁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安排》的規定進行審查。不存在《安排》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的,該仲裁裁決可以在內地得到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