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發改電[201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結合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決定提高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均提高320元,調整后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7420元和668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后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后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7820元和708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鐵道、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于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后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系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后的價格自2010年4月14日零時起執行。
二、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嚴格控制成品油調價連鎖反應。
1、這次成品油調價后,鐵路客貨運、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價格一律不作調整。
2、成品油價格調整對出租車行業的影響,各地可采取調整出租車運輸價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進行疏導,在此之前繼續采取發放臨時補貼的方式穩定出租車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
3、各地要根據油運價格聯動機制和此次成品油價格調整幅度,綜合考慮市場供求情況和承受能力,從嚴制定公路客運價格調整方案。同時要繼續加大減免政府規費工作力度,減輕經營者負擔。
4、對已經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路貨運和水運價格,各地要加強監測,防止不合理漲價。
(二)落實好各項補貼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生活。這次成品油價格調整后,對種糧農民、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等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按既定補貼機制由中央財政繼續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方案由財政部另行下達。
各地要統籌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對市場物價的影響,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組織好成品油市場供應和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1、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優化產品結構,保證市場供應。要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證農業春耕、西南地區抗旱、上海世博會等重點需求。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2、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品油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利用價格調整之際搶購、囤積的行為,打擊造謠惑眾、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要加強市場價格的巡查和監測,堅決制止搭車漲價行為,努力穩定糧食、食用油、豬肉、蔬菜等副食品價格。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及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的監測分析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4月14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413758944670309.pdf
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413758945116720.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單位:元/噸
品種 調整前供應價格 調整后供應價格
供軍隊等部門用 90 號汽油(Ⅱ)
7100 7420
(標準品)
供軍隊等部門用 0 號柴油
6360 6680
(標準品)
供軍隊用燈用煤油 6390 6710
供軍隊用海軍燃料油 4580 4810
航空汽油(標準品) 7310 7640
附表二
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單位:元/噸
90 號汽油(Ⅱ) 90 號汽油(Ⅲ) 0 號柴油
一、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北京市 8620 7950
天津市 8175 7435
河北省 8175 7435
山西省 8245 7490
遼寧省 8175 7435
吉林省 8175 7435
黑龍江省 8175 7435
上海市 8600 7920
江蘇省 8230 7475
浙江省 8230 7490
安徽省 8225 7485
山東省 8185 7445
湖北省 8200 7460
湖南省 8240 7520
河南省 8195 7455
海南省 8320 7570
重慶市 8390 7645
廣東省 8255 8485 7505
廣西自治區 8320 7570
寧夏自治區 8180 7435
甘肅省 8160 7455
新疆自治區 7955 7330
二、暫不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呼和浩特市 8190 7450
福州市 8230 7480
南昌市 8195 7455
成都市 8395 7670
貴陽市 8355 7595
昆明市 8385 7625
西安市 8160 7445
西寧市 8125 7465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車用汽油》質量要求的車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為質量符合車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238-2007,
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標準 (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