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業單位申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有關問題的批復
關于事業單位申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事業單位申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有關問題的批復
關于事業單位申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食藥監稽函[2010]30號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事業單位申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有關問題的請示》(吉食藥監發〔2010〕6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任何單位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都必須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按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局令第9號)規定,事業單位僅限于申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事業單位申請辦理《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在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時,可提交單位法人的證明材料,無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