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認定問題的復函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認定問題的復函
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認定問題的復函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認定問題的復函
民辦函〔2010〕84號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關于“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如何認定的請示》(滬民優發〔2010〕1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衛生部門意見,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認定機構
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的規定精神,由設區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轄市由區縣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或組成的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對是否屬于“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情形進行認定。如申請人或基層民政部門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或成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重新進行認定。
二、關于“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認定依據
死者原殘情檔案資料、生前相關病歷、病危搶救時的相關醫療材料或尸檢報告等材料(這些材料應為原件或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復印件),可作為“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認定依據。
死者家屬須在殘疾軍人死亡6個月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認定申請,逾期民政部門不再受理。提出申請時,需同時提交上述相關材料(殘情檔案資料除外)。民政部門并可要求死者家屬配合,到相關醫療機構提取(或復印)全部病歷和醫療材料。當地民政部門應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一旦發現材料系偽造,或死者家屬不予配合,則認定程序中止。經審定無誤的,將上述材料送認定機構。
三、關于“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認定及待遇
殘疾軍人原評殘部位舊傷復發直接導致的死亡為舊傷復發死亡。認定機構依據上述用于死因鑒定的相關材料進行死亡性質認定,并做出結論。
如認定機構做出“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結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此也無異議,可按照因公犧牲軍人身份落實相關待遇,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
如認定機構做出“殘疾軍人不是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結論,或提交、提取的相關材料不足以使認定機構做出“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結論,以及出現第二條中“認定程序中止”的情況,則民政部門不予按照因公犧牲軍人身份落實相關待遇。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